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申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申請移設、連通案件應備書件不全者,執行機關應詳為列舉欠缺事項通
  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執行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六個月內會同有關機關就申請內容作成初審
  意見送市政府核定。但申請內容複雜者得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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