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移設、連通案件應備書件不全者,執行機關應詳為列舉欠缺事項通 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執行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六個月內會同有關機關就申請內容作成初審 意見送市政府核定。但申請內容複雜者得延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