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申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移設、連通建築物之管理與維護規定如下:
  一、連通通道及其附屬設施由執行機關或其指定人員、機構負責管理維
      護。
      執行機關亦得視實際狀況指定申請人負責管理維護。如有二家以上
      申請連通經核准者,其管理維護責任區由執行機關協調決定。
  二、移設、連通之出入口與通道應配合捷運及地下街營運之時間啟閉。
  三、移設之出入口,如兼作主要公共人行地下通道出入口時,其出入口
      應依道路主管機關指定之開放時間及門禁管制規定辦理。
  四、移設、連通設施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任意拆除、封閉、改建或
      與其他建築物相連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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