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申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者,其申請期間如下:
  一、申請捷運設施移設或連通者:於捷運設施都市計畫變更公告後提出
      。
  二、申請地下街設施移設或連通者:於該地下街實施開發核定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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