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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申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者,其申請期間如下: 一、申請捷運設施移設或連通者:於捷運設施都市計畫變更公告後提出 。 二、申請地下街設施移設或連通者:於該地下街實施開發核定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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