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甄選臺北市市有市轄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案名:
    公開甄選「臺北市市有市轄土地__都市更新事業」(以下簡稱本更
    新事業案)實施者。
    本更新事業案徵得實施者之工作範圍標示如下:
    □研擬本更新事業案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並送請審議
      。
    □投資、興建本更新事業案建物。

二、依據:
    本更新事業案主要依據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以公開評選
    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三、注意事項:
  (一)本更新事業案之更新單元(以下簡稱本單元)面積總計__平方
        公尺,土地使用現況屬於__區,建蔽率__%,容積率__%
        。開發建築規劃設計內容應依都市計畫及建築等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二)本更新事業案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
        施產權分配,實施者提供資金參與本案都市更新,按照都市更新
        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可分為共同負擔的費用(以權利變換後應分
        配之土地及建物折價抵付)及不參與分配之應領之補償金(可按
        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土地及建物),該兩種費用並非均得以其提
        供資金比例參與分配。
  (三)申請人於提出申請前應詳閱本須知及全部甄選文件,並至現場實
        地勘查,以瞭解本單元特性及其他所有狀況。如有疑問或不明瞭
        處,應於__年__月__日前以書面掛號郵寄或自行送達臺北
        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請求釋疑,申請釋疑日期
        以交郵當日郵戳或機關收文戳認定,逾期不予受理。
  (四)所有前置作業或本單元勘查所需費用,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在
        執行本更新事業案時,研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提
        送都市更新委員會及遭遇困難或估計成本發生錯誤,均由申請人
        自行負擔。
  (五)申請人向捷運局提送申請書件後,即視為已詳閱並瞭解本須知全
        部文件及相關規定,並對其應承擔之風險及義務均已瞭解。
  (六)申請人應於權利變換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三十日內,依評價基
        準日之公告現值,繳納本更新事業案內市有土地公告現值之百分
        之二.五予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作為本府推動都市更
        新之行政作業費,並計入共同負擔費用。
  (七)本更新事業案之市有眷舍合法現住人及市有土地承租戶(限民國
        82年 7月21日前占建房屋經與本府簽訂租賃或使用契約者),得
        申購更新實施者更新後取得之房地。申購條件依「臺北市市有房
        地參與都市更新處理原則」辦理。

四、甄選文件:
    本須知提供甄選文件標示如下:
  (一)位置示意圖與地籍圖。
  (二)土地清冊、建物現況及建物權利關係人名冊。
  (三)臺北市市有市轄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契約書(草案)。
  (四)其他相關文件:

五、申請人資格條件:
  (一)一般資格: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為限。
  (二)能力資格:
        1.開發能力:
          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建築開發實績,其一次金額不低於本更
          新事業案預估開發費之三之一,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更新事業
          案預估開發費,以上預估開發費為新臺幣(以下同)__元。
        2.財務能力:
         (1)一般規定:
            A.會計師簽證之最近一年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總負
              債金額不超過淨值三倍,速動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
            B.最近一年無不良票據信用暨金融機構授信信用紀錄。
         (2)特別規定:
            淨值不低於預估開發費之百分之三十(即新臺幣    元),
            上述所稱淨值:
            A.得由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之財務能力併計。但該淨值應先
              扣除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已經提列捷運局辦理之其他開發
              申請案(包括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都市更新實施者甄
              選案等)以取得簽約權之淨值,且於本更新事業案能力資
              格提送截止日前,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各該開發案,依申
              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所佔出資比例乘以各該開發案預估開發
              費(或預估工程費)百分之三十之數額。
            B.得由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之財務能力併計。但申請人或共
              同申請人之淨值,已經提列捷運局辦理之其他開發申請案
              (包括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都市更新實施者甄選案等
              ),且於本更新事業案申請期間與本府簽訂契約書者,申
              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應於本更新事業案簽約前,按申請人或
              共同申請人於該開發案所佔出資比例乘以預估開發費(或
              預估工程費)百分之三十所得數額完成增資。

六、申請書件(格式詳附件一):
    外國公司之資格證明、財務能力證明、開發能力證明等文書,需經我
    國駐外單位認證,隨附於申請書件。
  (一)一般資格證明文件:
        1.申請書:
          應載明申請人名稱、主事務所地址、代表人姓名,並註明申請
          更新事業標的。共同申請者,成員公司應同時併附申請所需相
          關文件。
        2.申請人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六個月內所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表影本(請加蓋印鑑章)。
         (2)倘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核發已逾六個月,須另提出公司
            登記主管機關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
        3.共同申請協議書:
          法人共同申請者,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申請協議書」
          。
        4.申請保證金繳納憑證:
          申請人應於投寄申請書件前完成申請保證金之繳納,並取得繳
          交證明文件,於申請時繳交影本隨附。
        5.其他:
          申請人授權代理人辦理本更新事業案有關事宜者,應檢附申請
          人授權書;共同申請者,應檢附全體參加成員出具之授權書,
          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代理人,代理全體參加申請暨簽約後相
          關事宜。
  (二)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1.「開發能力」應提送經會計師簽證之開發實績彙總表(房地已
          銷售部分依損益表營收認列,未銷售部分依資產負債表以成本
          認列)及其所附各年度財務報表,並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
          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
        2.「財務能力」應提送:
         (1)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財務報告及其所附
            報表;成立未滿一會計年之公司,則提送自公司成立後之全
            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或本項申請書件提送截止日前十二
            個月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A.上一會計年度:係指甄選時之上一商業會計年度(自一月
              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一商業會計年度財務報
              告未及簽證或審定時,得為再上一商業會計年度。
              最近一年:係指甄選申請書件提送截止日前十二個月之財
              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B.所附報表:係指能顯示申請人之淨值、流動資產、流動負
              債、總負債金額等之有關報表。
            C.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應由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
              財務報表規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表達明確查核意見
              ,並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
              。
         (2)票據交換機構出具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
            查覆單。
         (3)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在金融機構無不良授信信用
            紀錄之信用報告。
         (4)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
            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
            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替代。
  (三)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
        應參照「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一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撰寫,以
        不超過一百頁為原則,(包括摘要、內容、圖表,但不包含封面
        、封底、目錄、各章隔頁紙),建議書若未依本甄選文件規定格
        式製作時,評選委員得視其情形,給予評比相對較低之分數。建
        議書內容至少包括:
        1.對全案瞭解及掌握概況:
          含計畫地區範圍、現況分析、計畫目標及對全案之瞭解與期許
          本更新事業案完成願景、預期效益。
        2.土地使用與建築計畫:
          包括土地權利取得方式、建築初步設計、營建工法、建材規格
          及工程概算書、依建築與環境保護相關法令應檢附之防災計畫
          、環境影響評估計畫、開發興建時程與交付房地計畫、都市設
          計或景觀計畫等。
        3.權利變換計畫與相關權利協商分配規劃:
          對土地及建物相關權利關係人之權利價值分配補償及拆遷安置
          計畫、提供附近居民公益性設施等。
        4.承諾事項及需政府配合事項:
          在本更新事業案進行中,為利本更新事業案之進行與公平、合
          理性之建立,要求實施者提出包括對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價
          值、現住戶拆遷安置措施與提供公益設施回饋居民三項內容之
          報價,惟實施者除應負擔上述義務外,亦有權利提出需政府之
          配合事項以利本更新事業案之進行。
        5.財務計畫:
          包括開發經費預估、資金籌措計畫、分年現金流量、投資效益
          分析。
        6.其他有關本更新事業案實施事項:
          包含其他有助於本更新事業案實施之事項。
        7.公司及相關人員經歷說明:
          申請人於服務項目之經驗、業績及信譽與相關人員能力以外,
          亦須說明申請人之資源、財力及其他支援能力。
  (四)申請書件製作規則如下:
        1.資格證明文件以影本提送者,應加蓋申請人印鑑,並註明「本
          影本與正本相符」文字。
        2.申請書件之內容應打字或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
        3.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應以A4尺寸紙張由左至右橫式直書撰寫,
          圖表摺成A4尺寸,裝訂成冊,一式十五份。

七、申請保證金:
  (一)申請人應繳交預估開發費百分之一之申請保證金,計新臺幣__
        元。
  (二)申請保證金得以下列一種以上型式繳納:
        1.現金
        2.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3.金融機構保付支票
        4.郵政匯票
        5.無記名政府公債
        6.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7.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8.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
        為即期並以臺北富邦銀行公庫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保管款為
        受款人。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書面連帶保證
        、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捷運
        局為質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保證金繳納表件格式詳附件
        二。
  (三)申請保證金繳納方法:
        1.現金、金融機構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
          政府公債:
         (1)申請人以現金繳納者,得逕向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所屬各分行(以下簡稱臺北富邦銀行)繳入或由各金
            融機構電匯至臺北富邦銀行公庫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保
            管款180013900002帳號,取得銀行核發之收據聯後,將該收
            據聯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
         (2)除現金外,申請人得將金融機構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
            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直接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
            ,捷運局於收件後製發憑據送交申請人。或逕向捷運局出納
            單位繳納,取得捷運局製發之憑據後,將該憑據附於申請書
            件內寄(送)達。
        2.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
          申請人應在截止收件五個辦公日前持財政部登記核准之金融機
          構簽發之定期存款單所附之空白定期存款質權設定申請書,向
          捷運局申請在該申請書上用印,俟捷運局蓋妥後,攜帶該申請
          書逕向該簽發定期存款單之金融機構辦理質權設定,設定完妥
          後,申請人得將存單、覆函、實行質權通知書及質權消滅通知
          書直接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捷運局於收件後製發憑據
          送交申請人。或逕向捷運局出納單位繳納,取得捷運局製發之
          憑據後,將該憑據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
        3.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申請人自行向銀行申請辦理申請保證金連帶保證書,該保證書
          應由銀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並加蓋銀行印信,申請人得將該
          保證書直接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捷運局於收件後製發
          憑據送交申請人。或逕向捷運局出納單位繳納,取得捷運局製
          發之憑據後,將該憑據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
        4.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申請人與保險公司簽訂連帶保證保險單後,得將該保險單直接
          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捷運局於收件後製發憑據送交申
          請人。或逕向捷運局出納單位繳納,取得捷運局製發之憑據後
          ,將該憑據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
  (四)申請保證金應以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名義繳納,以共同申請人名
        義繳納者,須提供擔保物提供書。
  (五)依本須知規定應退還申請保證金時,以保證金繳納名義人為通知
        及退款對象,保證金繳納名義人應於捷運局通知期限內無息領回
        申請保證金。
  (六)申請人以銀行開發保兌之銀行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
        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申請保證金者,其申請
        保證金有效期,應比書件審查期限長六十日。

八、申請作業程序:
  (一)本更新事業案公告時間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
        月__日止。
  (二)本更新事業案甄選文件自民國__年__月__日開始販售至_
        _年__月__日止(上班時間),於捷運局資產及財務管理室
        出納課繳交費用新台幣__元整後,憑繳款收據至該局十二樓聯
        合開發處領取甄選文件。
  (三)申請書件應於民國__年__月__日十七時前,出具公文連同
        申請書件掛號郵寄或自行送達捷運局十三樓秘書室,提送日期以
        交郵當日郵戳或機關收文戳認定。申請書件與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應裝入外標封中密封,再與十五份之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一同裝
        箱密封,並於箱外註名申請人名稱送達捷運局。
  (四)申請人提送申請書件有缺漏時,應依下列規定補正:
        1.申請人應於接獲捷運局之書面補正通知後,依通知期限將補正
          資料掛號郵寄或自行送達捷運局,提送補正書件日期以交郵當
          日郵戳或機關收文戳認定,逾期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2.申請人對未通知補正之書件不得補正或要求更換,捷運局審查
          時仍以原提送者為準,非通知補正者不予採用,申請人對已送
          達之補正書件亦不得要求抽換。

九、評選作業程序:
  (一)本更新事業案件之審查及評選,捷運局依「公開甄選臺北市市有
        縣轄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審查及評選作業原則」(詳附件三
        )辦理。
  (二)審查程序開始後,捷運局得因申請人資格不符,以書面載明資格
        不符之理由,予以駁回。
  (三)捷運局於完成申請書件審查後,就符合資格之申請人,通知申請
        人進行本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簡報並邀請評選委員召開評選會議
        。
  (四)評選會議對申請書件做成之審查意見,申請人應簽名確認。捷運
        局完成審查及評選程序後,獲得簽約權之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
        ,提送依評選會議紀錄修正完成之本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
  (五)申請人對審查會議紀錄有修正意見時,應於捷運局評選會議紀錄
        送達日起十日內敘明理由提出,否則應於評選會議紀錄送達日起
        __日內按評選會議紀錄提送修正完成之本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
        ,逾期視為放棄簽約權,由捷運局依序擇優遞補之,申請保證金
        不予發還。
  (六)申請人對評選會議紀錄之修正意見不為本府接受時,申請人應接
        受評選會議紀錄,並於捷運局書面通知送達日起__日內按評選
        會議紀錄提送修正完成之本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逾期視為放棄
        簽約權,本府不負擔任何責任,並由捷運局依序擇優遞補之,申
        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修正完成之本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經本府核定,即由捷運局以
        書面通知獲得簽約權之申請人依核定之本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簽
        訂契約書。

十、簽約:
  (一)申請人簽約時應於捷運局備妥之合約正本上簽名,逐頁蓋章,原
        繳申請保證金全數由捷運局逕轉為第一階段履約保證金。
  (二)本更新事業案之權利變換計畫經本府核定後,依本府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內繳交第二階段履約保證金予本府。第二階段履約保證金
        ,以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內共同負擔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三計算,
        本階段履約保證金除以第一階段履約保證金抵充外,不足之數比
        照本須知七、(三)申請保證金繳納方法繳足,未繳交或未繳足
        者,視同放棄簽約權,由捷運局重新徵求實施者或由其他申請案
        件依序擇優遞補之,第一階段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三)契約書正、副本之製作及裝訂費用由獲得簽約權之申請人負擔,
        契約書正本__份由雙方各存乙份,副本__份供雙方使用。

十一、有關本府及申請人之各項權利義務事項詳如契約書。

十二、其他規定:
    (一)實施者應委託在內政部登記有案且加入建築師公會之開業建築
          師,且未受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或未受各級政府機關依
          法公告停權者,負責本更新事業案之規劃、設計及監造,並於
          簽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建築師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捷運局審查,
          審查原則詳「臺北市市有市轄土地都市更新實施契約書」附件
          五。
    (二)實施者應選擇符合下列條件之營造廠為本更新事業案之承造人
          :
          1.本國甲級以上營造廠,符合「營造業法」之規定,並依其登
            記類別承攬工程。
          2.外國營造廠應符合內政部函頒之「外國營造業登記等級及承
            攬工程業績認定基準」,並依「營造業法」之規定申請營造
            業登記。
          3.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承攬實績,其一次金額不低於本
            更新事業案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內共同負擔費用總額之三分
            之一,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更新事業案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
            內共同負擔費用總額。
          4.未受各級政府營造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或未經各級政府機關依
            法公告停止其申請權利者。
          5.實施者選擇之水管、電器承裝業者及冷凍空調業者須符合各
            工程業規則規定,並依其登記類別承攬工程。
          6.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日曆天)內,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造執照,並於申請建照
            三十日前將營造廠、水管、電器承裝業者、冷凍空調業者之
            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捷運局審查,審查原則詳「臺北市市有市
            轄土地都市更新實施契約書」附件五。
    (三)開發建物統一經營者,實施者應引入與開發建物營運項目相同
          或類似之營運經驗業者,並於建物完成屋頂版勘驗後二個月將
          業者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捷運局審查,審查原則詳「臺北市市有
          市轄土地都市更新實施契約書」附件五  。
    (四)申請人如未獲核定取得簽約權,不得要求給付任何費用,如獲
          核定取得簽約權,申請期間負擔之費用得經與土地所有人、主
          管機關協商後列入本更新事業案之共同負擔。
    (五)本須知視為爾後申請人簽訂契約書之一部分,與契約具有同等
          效力。

十三、聲明事項
    (一)本須知內容以及各項附件、附圖等文件若有任何爭議,以評選
          委員會之解釋或主管機關解釋函為依據,本須知如有其他未盡
          事宜,悉依都市更新事業條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本更新事業案若有多數申請人認為本須知及契約書草案應行修
          正或補充,經本府審慎評估亦可接受時,則藉由「補充文件」
          或公告方式辦理。
    (三)實施者申請由本府協助辦理融資時,於簽訂融資協助契約之前
          ,應將契約書之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改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
          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或設定質權予本府之銀行
          定期存款單提供予本府。

十四、本須知附件:
    (一)附件一、申請書件格式。
    (二)附件二、保證金繳納表件格式。
    (三)附件三、公開甄選臺北市市有市轄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審
          查及評選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