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名:
公開甄選「臺北市市有市轄土地__都市更新事業」(以下簡稱本更
新事業案)實施者。
本更新事業案徵得實施者之工作範圍標示如下:
□研擬本更新事業案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並送請審議
。
□投資、興建本更新事業案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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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本更新事業案主要依據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以公開評選
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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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項:
(一)本更新事業案之更新單元(以下簡稱本單元)面積總計__平方
公尺,土地使用現況屬於__區,建蔽率__%,容積率__%
。開發建築規劃設計內容應依都市計畫及建築等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二)本更新事業案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
施產權分配,實施者提供資金參與本案都市更新,按照都市更新
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可分為共同負擔的費用(以權利變換後應分
配之土地及建物折價抵付)及不參與分配之應領之補償金(可按
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土地及建物),該兩種費用並非均得以其提
供資金比例參與分配。
(三)申請人於提出申請前應詳閱本須知及全部甄選文件,並至現場實
地勘查,以瞭解本單元特性及其他所有狀況。如有疑問或不明瞭
處,應於__年__月__日前以書面掛號郵寄或自行送達臺北
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請求釋疑,申請釋疑日期
以交郵當日郵戳或機關收文戳認定,逾期不予受理。
(四)所有前置作業或本單元勘查所需費用,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在
執行本更新事業案時,研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提
送都市更新委員會及遭遇困難或估計成本發生錯誤,均由申請人
自行負擔。
(五)申請人向捷運局提送申請書件後,即視為已詳閱並瞭解本須知全
部文件及相關規定,並對其應承擔之風險及義務均已瞭解。
(六)申請人應於權利變換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三十日內,依評價基
準日之公告現值,繳納本更新事業案內市有土地公告現值之百分
之二.五予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作為本府推動都市更
新之行政作業費,並計入共同負擔費用。
(七)本更新事業案之市有眷舍合法現住人及市有土地承租戶(限民國
82年 7月21日前占建房屋經與本府簽訂租賃或使用契約者),得
申購更新實施者更新後取得之房地。申購條件依「臺北市市有房
地參與都市更新處理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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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甄選文件:
本須知提供甄選文件標示如下:
(一)位置示意圖與地籍圖。
(二)土地清冊、建物現況及建物權利關係人名冊。
(三)臺北市市有市轄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契約書(草案)。
(四)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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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資格條件:
(一)一般資格: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為限。
(二)能力資格:
1.開發能力:
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建築開發實績,其一次金額不低於本更
新事業案預估開發費之三之一,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更新事業
案預估開發費,以上預估開發費為新臺幣(以下同)__元。
2.財務能力:
(1)一般規定:
A.會計師簽證之最近一年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總負
債金額不超過淨值三倍,速動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
B.最近一年無不良票據信用暨金融機構授信信用紀錄。
(2)特別規定:
淨值不低於預估開發費之百分之三十(即新臺幣 元),
上述所稱淨值:
A.得由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之財務能力併計。但該淨值應先
扣除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已經提列捷運局辦理之其他開發
申請案(包括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都市更新實施者甄
選案等)以取得簽約權之淨值,且於本更新事業案能力資
格提送截止日前,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各該開發案,依申
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所佔出資比例乘以各該開發案預估開發
費(或預估工程費)百分之三十之數額。
B.得由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之財務能力併計。但申請人或共
同申請人之淨值,已經提列捷運局辦理之其他開發申請案
(包括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都市更新實施者甄選案等
),且於本更新事業案申請期間與本府簽訂契約書者,申
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應於本更新事業案簽約前,按申請人或
共同申請人於該開發案所佔出資比例乘以預估開發費(或
預估工程費)百分之三十所得數額完成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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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書件(格式詳附件一):
外國公司之資格證明、財務能力證明、開發能力證明等文書,需經我
國駐外單位認證,隨附於申請書件。
(一)一般資格證明文件:
1.申請書:
應載明申請人名稱、主事務所地址、代表人姓名,並註明申請
更新事業標的。共同申請者,成員公司應同時併附申請所需相
關文件。
2.申請人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六個月內所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表影本(請加蓋印鑑章)。
(2)倘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核發已逾六個月,須另提出公司
登記主管機關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
3.共同申請協議書:
法人共同申請者,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申請協議書」
。
4.申請保證金繳納憑證:
申請人應於投寄申請書件前完成申請保證金之繳納,並取得繳
交證明文件,於申請時繳交影本隨附。
5.其他:
申請人授權代理人辦理本更新事業案有關事宜者,應檢附申請
人授權書;共同申請者,應檢附全體參加成員出具之授權書,
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代理人,代理全體參加申請暨簽約後相
關事宜。
(二)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1.「開發能力」應提送經會計師簽證之開發實績彙總表(房地已
銷售部分依損益表營收認列,未銷售部分依資產負債表以成本
認列)及其所附各年度財務報表,並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
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
2.「財務能力」應提送:
(1)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財務報告及其所附
報表;成立未滿一會計年之公司,則提送自公司成立後之全
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或本項申請書件提送截止日前十二
個月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A.上一會計年度:係指甄選時之上一商業會計年度(自一月
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一商業會計年度財務報
告未及簽證或審定時,得為再上一商業會計年度。
最近一年:係指甄選申請書件提送截止日前十二個月之財
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B.所附報表:係指能顯示申請人之淨值、流動資產、流動負
債、總負債金額等之有關報表。
C.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應由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
財務報表規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表達明確查核意見
,並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
。
(2)票據交換機構出具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
查覆單。
(3)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在金融機構無不良授信信用
紀錄之信用報告。
(4)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
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
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替代。
(三)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
應參照「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一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撰寫,以
不超過一百頁為原則,(包括摘要、內容、圖表,但不包含封面
、封底、目錄、各章隔頁紙),建議書若未依本甄選文件規定格
式製作時,評選委員得視其情形,給予評比相對較低之分數。建
議書內容至少包括:
1.對全案瞭解及掌握概況:
含計畫地區範圍、現況分析、計畫目標及對全案之瞭解與期許
本更新事業案完成願景、預期效益。
2.土地使用與建築計畫:
包括土地權利取得方式、建築初步設計、營建工法、建材規格
及工程概算書、依建築與環境保護相關法令應檢附之防災計畫
、環境影響評估計畫、開發興建時程與交付房地計畫、都市設
計或景觀計畫等。
3.權利變換計畫與相關權利協商分配規劃:
對土地及建物相關權利關係人之權利價值分配補償及拆遷安置
計畫、提供附近居民公益性設施等。
4.承諾事項及需政府配合事項:
在本更新事業案進行中,為利本更新事業案之進行與公平、合
理性之建立,要求實施者提出包括對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價
值、現住戶拆遷安置措施與提供公益設施回饋居民三項內容之
報價,惟實施者除應負擔上述義務外,亦有權利提出需政府之
配合事項以利本更新事業案之進行。
5.財務計畫:
包括開發經費預估、資金籌措計畫、分年現金流量、投資效益
分析。
6.其他有關本更新事業案實施事項:
包含其他有助於本更新事業案實施之事項。
7.公司及相關人員經歷說明:
申請人於服務項目之經驗、業績及信譽與相關人員能力以外,
亦須說明申請人之資源、財力及其他支援能力。
(四)申請書件製作規則如下:
1.資格證明文件以影本提送者,應加蓋申請人印鑑,並註明「本
影本與正本相符」文字。
2.申請書件之內容應打字或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
3.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應以A4尺寸紙張由左至右橫式直書撰寫,
圖表摺成A4尺寸,裝訂成冊,一式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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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保證金:
(一)申請人應繳交預估開發費百分之一之申請保證金,計新臺幣__
元。
(二)申請保證金得以下列一種以上型式繳納:
1.現金
2.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3.金融機構保付支票
4.郵政匯票
5.無記名政府公債
6.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7.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8.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
為即期並以臺北富邦銀行公庫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保管款為
受款人。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書面連帶保證
、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捷運
局為質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保證金繳納表件格式詳附件
二。
(三)申請保證金繳納方法:
1.現金、金融機構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
政府公債:
(1)申請人以現金繳納者,得逕向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所屬各分行(以下簡稱臺北富邦銀行)繳入或由各金
融機構電匯至臺北富邦銀行公庫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保
管款180013900002帳號,取得銀行核發之收據聯後,將該收
據聯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
(2)除現金外,申請人得將金融機構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
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直接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
,捷運局於收件後製發憑據送交申請人。或逕向捷運局出納
單位繳納,取得捷運局製發之憑據後,將該憑據附於申請書
件內寄(送)達。
2.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
申請人應在截止收件五個辦公日前持財政部登記核准之金融機
構簽發之定期存款單所附之空白定期存款質權設定申請書,向
捷運局申請在該申請書上用印,俟捷運局蓋妥後,攜帶該申請
書逕向該簽發定期存款單之金融機構辦理質權設定,設定完妥
後,申請人得將存單、覆函、實行質權通知書及質權消滅通知
書直接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捷運局於收件後製發憑據
送交申請人。或逕向捷運局出納單位繳納,取得捷運局製發之
憑據後,將該憑據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
3.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申請人自行向銀行申請辦理申請保證金連帶保證書,該保證書
應由銀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並加蓋銀行印信,申請人得將該
保證書直接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捷運局於收件後製發
憑據送交申請人。或逕向捷運局出納單位繳納,取得捷運局製
發之憑據後,將該憑據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
4.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申請人與保險公司簽訂連帶保證保險單後,得將該保險單直接
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捷運局於收件後製發憑據送交申
請人。或逕向捷運局出納單位繳納,取得捷運局製發之憑據後
,將該憑據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
(四)申請保證金應以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名義繳納,以共同申請人名
義繳納者,須提供擔保物提供書。
(五)依本須知規定應退還申請保證金時,以保證金繳納名義人為通知
及退款對象,保證金繳納名義人應於捷運局通知期限內無息領回
申請保證金。
(六)申請人以銀行開發保兌之銀行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
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申請保證金者,其申請
保證金有效期,應比書件審查期限長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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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作業程序:
(一)本更新事業案公告時間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
月__日止。
(二)本更新事業案甄選文件自民國__年__月__日開始販售至_
_年__月__日止(上班時間),於捷運局資產及財務管理室
出納課繳交費用新台幣__元整後,憑繳款收據至該局十二樓聯
合開發處領取甄選文件。
(三)申請書件應於民國__年__月__日十七時前,出具公文連同
申請書件掛號郵寄或自行送達捷運局十三樓秘書室,提送日期以
交郵當日郵戳或機關收文戳認定。申請書件與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應裝入外標封中密封,再與十五份之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一同裝
箱密封,並於箱外註名申請人名稱送達捷運局。
(四)申請人提送申請書件有缺漏時,應依下列規定補正:
1.申請人應於接獲捷運局之書面補正通知後,依通知期限將補正
資料掛號郵寄或自行送達捷運局,提送補正書件日期以交郵當
日郵戳或機關收文戳認定,逾期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2.申請人對未通知補正之書件不得補正或要求更換,捷運局審查
時仍以原提送者為準,非通知補正者不予採用,申請人對已送
達之補正書件亦不得要求抽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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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評選作業程序:
(一)本更新事業案件之審查及評選,捷運局依「公開甄選臺北市市有
縣轄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審查及評選作業原則」(詳附件三
)辦理。
(二)審查程序開始後,捷運局得因申請人資格不符,以書面載明資格
不符之理由,予以駁回。
(三)捷運局於完成申請書件審查後,就符合資格之申請人,通知申請
人進行本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簡報並邀請評選委員召開評選會議
。
(四)評選會議對申請書件做成之審查意見,申請人應簽名確認。捷運
局完成審查及評選程序後,獲得簽約權之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
,提送依評選會議紀錄修正完成之本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
(五)申請人對審查會議紀錄有修正意見時,應於捷運局評選會議紀錄
送達日起十日內敘明理由提出,否則應於評選會議紀錄送達日起
__日內按評選會議紀錄提送修正完成之本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
,逾期視為放棄簽約權,由捷運局依序擇優遞補之,申請保證金
不予發還。
(六)申請人對評選會議紀錄之修正意見不為本府接受時,申請人應接
受評選會議紀錄,並於捷運局書面通知送達日起__日內按評選
會議紀錄提送修正完成之本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逾期視為放棄
簽約權,本府不負擔任何責任,並由捷運局依序擇優遞補之,申
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修正完成之本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經本府核定,即由捷運局以
書面通知獲得簽約權之申請人依核定之本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簽
訂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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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簽約:
(一)申請人簽約時應於捷運局備妥之合約正本上簽名,逐頁蓋章,原
繳申請保證金全數由捷運局逕轉為第一階段履約保證金。
(二)本更新事業案之權利變換計畫經本府核定後,依本府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內繳交第二階段履約保證金予本府。第二階段履約保證金
,以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內共同負擔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三計算,
本階段履約保證金除以第一階段履約保證金抵充外,不足之數比
照本須知七、(三)申請保證金繳納方法繳足,未繳交或未繳足
者,視同放棄簽約權,由捷運局重新徵求實施者或由其他申請案
件依序擇優遞補之,第一階段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三)契約書正、副本之製作及裝訂費用由獲得簽約權之申請人負擔,
契約書正本__份由雙方各存乙份,副本__份供雙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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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關本府及申請人之各項權利義務事項詳如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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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規定:
(一)實施者應委託在內政部登記有案且加入建築師公會之開業建築
師,且未受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或未受各級政府機關依
法公告停權者,負責本更新事業案之規劃、設計及監造,並於
簽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建築師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捷運局審查,
審查原則詳「臺北市市有市轄土地都市更新實施契約書」附件
五。
(二)實施者應選擇符合下列條件之營造廠為本更新事業案之承造人
:
1.本國甲級以上營造廠,符合「營造業法」之規定,並依其登
記類別承攬工程。
2.外國營造廠應符合內政部函頒之「外國營造業登記等級及承
攬工程業績認定基準」,並依「營造業法」之規定申請營造
業登記。
3.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承攬實績,其一次金額不低於本
更新事業案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內共同負擔費用總額之三分
之一,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更新事業案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
內共同負擔費用總額。
4.未受各級政府營造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或未經各級政府機關依
法公告停止其申請權利者。
5.實施者選擇之水管、電器承裝業者及冷凍空調業者須符合各
工程業規則規定,並依其登記類別承攬工程。
6.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日曆天)內,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造執照,並於申請建照
三十日前將營造廠、水管、電器承裝業者、冷凍空調業者之
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捷運局審查,審查原則詳「臺北市市有市
轄土地都市更新實施契約書」附件五。
(三)開發建物統一經營者,實施者應引入與開發建物營運項目相同
或類似之營運經驗業者,並於建物完成屋頂版勘驗後二個月將
業者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捷運局審查,審查原則詳「臺北市市有
市轄土地都市更新實施契約書」附件五 。
(四)申請人如未獲核定取得簽約權,不得要求給付任何費用,如獲
核定取得簽約權,申請期間負擔之費用得經與土地所有人、主
管機關協商後列入本更新事業案之共同負擔。
(五)本須知視為爾後申請人簽訂契約書之一部分,與契約具有同等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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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聲明事項
(一)本須知內容以及各項附件、附圖等文件若有任何爭議,以評選
委員會之解釋或主管機關解釋函為依據,本須知如有其他未盡
事宜,悉依都市更新事業條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本更新事業案若有多數申請人認為本須知及契約書草案應行修
正或補充,經本府審慎評估亦可接受時,則藉由「補充文件」
或公告方式辦理。
(三)實施者申請由本府協助辦理融資時,於簽訂融資協助契約之前
,應將契約書之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改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
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或設定質權予本府之銀行
定期存款單提供予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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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須知附件:
(一)附件一、申請書件格式。
(二)附件二、保證金繳納表件格式。
(三)附件三、公開甄選臺北市市有市轄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審
查及評選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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