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甄選臺北市市有市轄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09731279500號公告修正發布 第5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捷運類 / 聯合開發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申請人資格條件:
  (一)一般資格: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為限。
  (二)能力資格:
        1.開發能力:
          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建築開發實績,其一次金額不低於本更
          新事業案預估開發費之三之一,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更新事業
          案預估開發費,以上預估開發費為新臺幣(以下同)__元。
        2.財務能力:
         (1)一般規定:
            A.會計師簽證之最近一年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總負
              債金額不超過淨值三倍,速動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
            B.最近一年無不良票據信用暨金融機構授信信用紀錄。
         (2)特別規定:
            淨值不低於預估開發費之百分之三十(即新臺幣    元),
            上述所稱淨值:
            A.得由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之財務能力併計。但該淨值應先
              扣除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已經提列捷運局辦理之其他開發
              申請案(包括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都市更新實施者甄
              選案等)以取得簽約權之淨值,且於本更新事業案能力資
              格提送截止日前,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各該開發案,依申
              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所佔出資比例乘以各該開發案預估開發
              費(或預估工程費)百分之三十之數額。
            B.得由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之財務能力併計。但申請人或共
              同申請人之淨值,已經提列捷運局辦理之其他開發申請案
              (包括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都市更新實施者甄選案等
              ),且於本更新事業案申請期間與本府簽訂契約書者,申
              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應於本更新事業案簽約前,按申請人或
              共同申請人於該開發案所佔出資比例乘以預估開發費(或
              預估工程費)百分之三十所得數額完成增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