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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本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以下簡稱發包中心)協辦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土地開發投
    資人甄選案(以下簡稱甄選案)之招商作業及業務分工,特訂定本作
    業程序。

二、發包中心協辦作業事項如下:
    (一)連結捷運局網站公告資訊。
    (二)提供場地供捷運局辦理甄選文件販售、申請書件(含補正文件
          、申請保證金)之收受、保管等相關事項。
    (三)提供場地供捷運局辦理啟封會議。
    (四)其他與捷運局協議之協辦事項。
    前項未列事項,應由捷運局自行辦理。

三、捷運局應自行將甄選案公告、補充公告或其他資訊登載於捷運局網站
    ,發包中心應以超連結方式連結至捷運局網站。

四、除依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另有協議者外,捷運局辦理甄選案時,
    應指派人員進駐發包中心辦理甄選文件販售、申請投資書件(含補正
    文件、申請保證金)收件及保管等相關事宜,並辦理啟封作業、申請
    投資書件移回等相關事宜。

五、有關申請保證金繳納、發還作業及申請人提出之疑義,應依臺北市政
    府甄選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投資人須知辦理。

六、公告甄選土地開發投資人截止收件時間,原則為上午十一時,並於當
    日下午二時進行第一階段啟封作業。

七、甄選案申請書件提出時限結束後,依甄選公告內容,由捷運局主持啟
    封人員,會同捷運局會計、政風及相關單位人員,於發包中心會議室
    進行啟封作業,確認申請表件是否密封,並完成清點送件數量是否相
    符後,移回捷運局並存放,以利後續甄選行政作業。

八、協辦甄選案之作業及權責分工,詳流程圖。

九、捷運局指定聯合開發處為與發包中心對應之專責單位,負責發包中心
    交辦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