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倡市民正當休閒活動並
維護捷運行政大樓戶外廣場(以下簡稱本場地)整潔秩序,將此一開
放性公共遊憩場所提供市民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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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團體、法人、鄰里辦公室等凡欲使用本場地舉辦各項活動時
,應於使用前十日向本局提出申請併填具申請書(如附表),經本局
同意並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整)後始可免費使用。活動結
束後經本局查驗無損壞設施後保證金無息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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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本場地舉辦各項活動,其活動內容應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
社教活動為主;凡具有商業性廣告、促銷、販賣或募款等活動均不予
同意使用本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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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對使用單位提出之本場地申請有審查權,凡申請活動內容不符本
要點者,不予同意使用本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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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場地開放使用時間如下:
(一)平時:週一至週五為下午六時至十時。
(二)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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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本場地應注意之事項:
(一)活動所需之電源及相關輔助設施,均由使用單位自行準備。
(二)辦理活動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及安全事宜均由使用單
位自行負責。
(三)禁止在本場地之地面、花木及其他任何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
打釘、打椿等。
(四)禁止攜帶犬畜進入本場地。
(五)禁止攀折花木、喧鬧滋事、妨害公共秩序及安寧等情事。
(六)禁止小販兜售及其他未經同意之活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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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單位如需張掛宣傳標語(幟)或海報,應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地
點張掛,否則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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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單位應負責維護本場地相關設施完整及週邊環境整潔,用畢後應
即回復原狀,未即時回復原狀或有損壞時,本局得僱工清潔或修復,
所需費用由預收保證金項下扣除,如有不足,則另向使用單位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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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使用單位於使用期間應有週密安全維護措施,以保障所有活動參與人
員生命及公共安全,如有發生群眾衝突、鬥毆或其他破壞等情事,場
地使用單位之負責人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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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場地採先登記先使用原則,每次申請以使用當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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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使用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立即終止其使用本場地,該
單位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本場地:
(一)活動內容與原申請內容不符。
(二)假借活動名義,於會場內從事商業性廣告、促銷、販賣、義賣
或募款等活動。
(三)演出活動損及本場地建築、設備或有違公共安全者。
(四)違反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
(五)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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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局需要使用本場地時得優先使用,原使用單位應停止或延期使用
。如無法延期,無息退還保證金,使用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
任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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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使用本廣場辦理活動(包括彩排及拆、裝舞台等)者,其音量應符
合噪音管制之相關規定,如有違規情事或致本局接獲罰單均由申請
人於限期內自行繳納及負擔;若未繳,本局並得逕自保證金內扣抵
代繳,如有不足並得向立切結書人或連帶保證人依法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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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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