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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興建捷運系統工程完工後,需移交捷運財產予
    營運機構經營及維管,為因應捷運財產特性,特別訂定本注意事項以
    為捷運系統財產列計之原則及程序。

二、為確實反應捷運建設成本,捷運財產價值應包含細部設計費、交通工
    程設施補償費及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工程費、工務行政費及調查規劃
    費。

三、財產單位設定原則
  (一)土建部分
        1.土地改良物:包含橋樑、隧道、箱涵、明渠、防護坡、擋土牆
          等。
         (1)橋樑以車站與車站間及車站本身為一財產單位。
         (2)隧道以車站與車站間為一財產單位。
        2.房屋建築
         (1)房屋建築以「幢」為財產單位並登記為一張所有權狀。「若
            車站內月臺(原屬第四類財產)面積如包含於建築物所有權
            狀中,則不予分開列計」。
         (2)至於與土地開發共構部分之財產,應按捷運系統財產及土地
            開發財產區分其財產單位及按個別權屬分開辦理產權登記。
         (3)以每一幢房屋僅有一種用途為分類基礎,若有一幢房屋有數
            種不同用途時,得以其主要用途定其名稱。
  (二)機電部分
        1.凡專供特定用途之財物,以機械操作或使用上可以劃分者為一
          財產單位。
        2.凡無特定用途之一般財產,以具有完整個體並能單獨使用者為
          一財產單位。
  (三)部分增加
        工程完工後之各項工程,若僅屬財產之一部分,尚無法成為一單
        獨財產列計時,仍應先由工程處填具財產增加單做部分增加,並
        經該處會計室核章後存於工程處財產經辦單位,俟整體財產完工
        ,將價值合併另填具正式財產增加單。

四、財產名稱設定原則
  (一)以上各項財產均應配合財物標準分類規定,確定財產名稱填於財
        產增加單上。
  (二)若財物標準分類中無該項財產名稱時,可以相類似之名稱代替或
        統一向行政院主計總處申請增訂。
  (三)為使每一主體財產之附屬物均能正確表達不致遺漏,應該設置財
        產增加單附屬表。

五、財產使用年限及價值列計原則
  (一)為使各標工程於驗收完成決算時,能立即辦理財產增加,且可完
        全反應所有捷運建設成本。財產價值應以各標工程決算之決算金
        額為列計基礎,再依據該項成本價值分算至每一財產單位。工程
        完工時如直、間接成本無法正確列計,仍應以估算數暫列,餘俟
        全線完成總決算時,再行調整。
  (二)前款成本價值分算至每一財產單位,係以每一標工程結算書之結
        算金額為準,並按照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劃分財產單
        位及價值。至於工程費之施工費以外各項成本,則再以結算金額
        比例方式分算之。
  (三)凡營運以後才驗收之工程及無法於驗收後立即完成決算者,先以
        暫列方式列計財產,俟工程決算書確定後,再依工程決算書調整
        其財產價值。
  (四)捷運系統新路線各標工程於驗收完成後登錄財產帳,並以開始營
        運日作為購置日期,據以計算財產使用年限。至於系統設備重置
        後財產,以驗收日作為購置日期,據以計算財產使用年限,若該
        系統設備須經實際使用後並完成後續可靠度驗證之契約規定者,
        於驗收完成後登錄財產帳,並以開始營運日作為購置日期,據以
        計算財產使用年限。

六、財產價值分算原則
  (一)工程細部設計費
        1.土木建築各設計標細部設計費用以各設計標細部設計費決算金
          額計算。
        2.機電各標工程發包金額,業已包含施工費及細部設計費,故每
          標工程完成決算時,其工程細部設計費即可列出。
  (二)工程費包括施工費及工管費
        1.施工費:依據歷次估驗計價累計核發金額。
        2.工管費:施工費×預算書規定之比例(預估數)計算之。但不
          包括水電外線補助費、營業稅、規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
          利息、保險費、物價調整等。
  (三)交通工程設施補償費及地上物拆遷補償費
        1.本項費用計有土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工作費及其他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已列入土地成本,不再攤計)。
        2.依決算書核定項目計算各線成本,再以各標實際範圍計算地上
          物之補償費。
        3.如一筆土地或一幢房屋跨兩標之間,則依其面積比例分攤計算
          補償費。
        4.工作費依各線所編列之總金額攤提至各標。
  (四)土地開發費用
        土地開發共構部分應予扣除之細部設計費及施工費,以基地為準
        ,按共構費用分攤原則計算上述費用並予扣除。
  (五)調查規劃及計畫管理費:
        各標分擔之調查規劃及計畫管理費(不含總顧問服務費部分)計
        算方式:
        1.土建工程各標分擔之調查規劃費=【(該線土建工程應分擔數
          )+(機電工程及土建工程共同負擔數 x該線所有土建工程標
          佔其全部  (預估)完工金額之比例)】 x【(土建工程各標
          之施工費)  ÷(該線土建工程之(預估)完工成本)】
        2.機電工程各標分擔之調查規劃費=【(該線機電工程應分擔數
          )+(機電工程及土建工程共同負擔數 x該線所有機電工程標
          佔其全部(預估)完工金額之比例)】 x【(機電工程各標之
          施工費)÷(該線機電工程之(預估)完工成本)】
  (六)工務行政費:
        1.依各線土建工程及機電工程預估完工金額比分算出土建工程及
          機電工程應分擔之工務行政費。
        2.各標應分擔工務行政費之計算方式:
          土建工程各標應分擔之工務行政費=(各線土建工程應分擔數
          )×【(土建工程各標之施工費)÷(該線土建工程之預估完
          工成本)】機電工程各標應分擔之工務行政費=(各線機電工
          程應分擔數)×【(機電工程各標之施工費)÷(該線機電工
          程之預估完工成本)】
          註:施工費不包含保險費及工管費。

七、財產增加作業程序
    各線捷運土地改良物、建物、動產(包含各線捷運經費撥由捷運公司
    或他機關自行購置)財產增加作業流程圖(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