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興建捷運系統工程完工後,需移交捷運財產予
營運機構經營及維管,為因應捷運財產特性,特別訂定本注意事項以
為捷運系統財產列計之原則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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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產單位設定原則
(一)土建部分
1.土地改良物:包含橋樑、隧道、箱涵、明渠、防護坡、擋土牆
等。
(1)橋樑以車站與車站間及車站本身為一財產單位。
(2)隧道以車站與車站間為一財產單位。
2.房屋建築
(1)房屋建築以「幢」為財產單位並登記為一張所有權狀。「若
車站內月臺(原屬第四類財產)面積如包含於建築物所有權
狀中,則不予分開列計」。
(2)至於與土地開發共構部分之財產,應按捷運系統財產及土地
開發財產區分其財產單位及按個別權屬分開辦理產權登記。
(3)以每一幢房屋僅有一種用途為分類基礎,若有一幢房屋有數
種不同用途時,得以其主要用途定其名稱。
(二)機電部分
1.凡專供特定用途之財物,以機械操作或使用上可以劃分者為一
財產單位。
2.凡無特定用途之一般財產,以具有完整個體並能單獨使用者為
一財產單位。
(三)部分增加
工程完工後之各項工程,若僅屬財產之一部分,尚無法成為一單
獨財產列計時,仍應先由工程處填具財產增加單做部分增加,並
經該處會計室核章後存於工程處財產經辦單位,俟整體財產完工
,將價值合併另填具正式財產增加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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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產價值分算原則
(一)工程細部設計費
1.土木建築各設計標細部設計費用以各設計標細部設計費決算金
額計算。
2.機電各標工程發包金額,業已包含施工費及細部設計費,故每
標工程完成決算時,其工程細部設計費即可列出。
(二)工程費包括施工費及工管費
1.施工費:依據歷次估驗計價累計核發金額。
2.工管費:施工費×預算書規定之比例(預估數)計算之。但不
包括水電外線補助費、營業稅、規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
利息、保險費、物價調整等。
(三)交通工程設施補償費及地上物拆遷補償費
1.本項費用計有土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工作費及其他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已列入土地成本,不再攤計)。
2.依決算書核定項目計算各線成本,再以各標實際範圍計算地上
物之補償費。
3.如一筆土地或一幢房屋跨兩標之間,則依其面積比例分攤計算
補償費。
4.工作費依各線所編列之總金額攤提至各標。
(四)土地開發費用
土地開發共構部分應予扣除之細部設計費及施工費,以基地為準
,按共構費用分攤原則計算上述費用並予扣除。
(五)調查規劃及計畫管理費:
各標分擔之調查規劃及計畫管理費(不含總顧問服務費部分)計
算方式:
1.土建工程各標分擔之調查規劃費=【(該線土建工程應分擔數
)+(機電工程及土建工程共同負擔數 x該線所有土建工程標
佔其全部 (預估)完工金額之比例)】 x【(土建工程各標
之施工費) ÷(該線土建工程之(預估)完工成本)】
2.機電工程各標分擔之調查規劃費=【(該線機電工程應分擔數
)+(機電工程及土建工程共同負擔數 x該線所有機電工程標
佔其全部(預估)完工金額之比例)】 x【(機電工程各標之
施工費)÷(該線機電工程之(預估)完工成本)】
(六)工務行政費:
1.依各線土建工程及機電工程預估完工金額比分算出土建工程及
機電工程應分擔之工務行政費。
2.各標應分擔工務行政費之計算方式:
土建工程各標應分擔之工務行政費=(各線土建工程應分擔數
)×【(土建工程各標之施工費)÷(該線土建工程之預估完
工成本)】機電工程各標應分擔之工務行政費=(各線機電工
程應分擔數)×【(機電工程各標之施工費)÷(該線機電工
程之預估完工成本)】
註:施工費不包含保險費及工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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