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本局設左列各科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安全檢查科:掌理大壩及附屬設施之安全管理與檢查,技術資料簿
      冊之建立、保管與更新,水庫及壩之安全評估,緊急措施計畫及大
      壩與附屬設施維護改善之計畫事項。
  二、水庫操作科:掌理水庫操作運轉,自來水原水之供應,翡翠電廠之
      營運,水文、水質、水庫淤積等資料之觀測、調查與分析,及洪水
      期間與石門水庫聯合運轉事項。
  三、經營管理科:掌理水庫及水庫區之經營管理,各項設施之維護改善
      與其工務行政,及集水區治理之協調事項。
  四、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典守、研考、公共關係、財產管理、事務
      管理、出納及不屬其他科、室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技正、秘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股長、副工程
  司、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雇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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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編  制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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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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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長│    │  一│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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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局   長│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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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秘 書│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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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任│  六│內二人得列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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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  二│內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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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    │  │由技正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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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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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工  程 司│薦任│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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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內六人由正工程司兼任│
│股        長│薦任│  三│(檢查、評估、操作、│
│            │    │  │調查、建設、工務六股│
│            │    │    │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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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工  程 司│薦任│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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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 工  程 司│薦任│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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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內三人得列薦任。│
│            │    │    │二、本職稱薦任官等之│
│            │    │    │    職等,在「丁、地│
│工   程   員│委任│  十│    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八」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任第六職等│
│            │    │    │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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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內二人得列薦任(其中│
│科        員│委任│  五│一人係由本職稱之尾數│
│            │    │    │二人與工程員之尾數一│
│            │    │    │人合併計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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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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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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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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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長│薦任│  二│                    │
│計├────┼──┼──┼──────────┤
│  │科    員│委任│  四│內一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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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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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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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得列薦任(係由本職稱│
│事│科    員│委任│  一│與政風室科員各一人及│
│  │        │    │    │會計室科員之尾數一人│
│  │        │    │    │合併計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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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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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  │主    任│薦任│  一│、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八」未規定前,暫以│
│風│        │    │    │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
│  ├────┼──┼──┼──────────┤
│  │科    員│委任│  一│                    │
│  ├────┼──┼──┼──────────┤
│室│雇    員│僱用│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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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七八│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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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局設水庫操作及安全檢查中心,負責督導有關水庫操作及安全檢查事
  項,及於洪水期間與石門水庫聯合運轉事項,其人員由本局員額中派充
  之。

  本局為應業務上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專家為顧問。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