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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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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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左列各科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安全檢查科:掌理大壩及附屬設施之安全管理與檢查,技術資料簿
冊之建立、保管與更新,水庫及壩之安全評估,緊急措施計畫及大
壩與附屬設施維護改善之計畫事項。
二、水庫操作科:掌理水庫操作運轉,自來水原水之供應,翡翠電廠之
營運,水文、水質、水庫淤積等資料之觀測、調查與分析,及洪水
期間與石門水庫聯合運轉事項。
三、經營管理科:掌理水庫及水庫區之經營管理,各項設施之維護改善
與其工務行政,及集水區治理之協調事項。
四、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典守、研考、公共關係、財產管理、事務
管理、出納及不屬其他科、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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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技正、秘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股長、副工程
司、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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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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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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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雇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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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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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編 制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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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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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長│ │ 一│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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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局 長│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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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秘 書│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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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任│ 六│內二人得列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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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 二│內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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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 │ │由技正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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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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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工 程 司│薦任│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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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內六人由正工程司兼任│
│股 長│薦任│ 三│(檢查、評估、操作、│
│ │ │ │調查、建設、工務六股│
│ │ │ │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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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工 程 司│薦任│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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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 工 程 司│薦任│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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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內三人得列薦任。│
│ │ │ │二、本職稱薦任官等之│
│ │ │ │ 職等,在「丁、地│
│工 程 員│委任│ 十│ 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八」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任第六職等│
│ │ │ │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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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內二人得列薦任(其中│
│科 員│委任│ 五│一人係由本職稱之尾數│
│ │ │ │二人與工程員之尾數一│
│ │ │ │人合併計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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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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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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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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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長│薦任│ 二│ │
│計├────┼──┼──┼──────────┤
│ │科 員│委任│ 四│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室│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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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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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得列薦任(係由本職稱│
│事│科 員│委任│ 一│與政風室科員各一人及│
│ │ │ │ │會計室科員之尾數一人│
│ │ │ │ │合併計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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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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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 │主 任│薦任│ 一│、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八」未規定前,暫以│
│風│ │ │ │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
│ ├────┼──┼──┼──────────┤
│ │科 員│委任│ 一│ │
│ ├────┼──┼──┼──────────┤
│室│雇 員│僱用│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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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七八│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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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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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水庫操作及安全檢查中心,負責督導有關水庫操作及安全檢查事
項,及於洪水期間與石門水庫聯合運轉事項,其人員由本局員額中派充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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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應業務上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專家為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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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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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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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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