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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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