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翡翠水庫管制區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翡翠水庫蓄水範圍及其
    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以下簡稱管制區)安全管理,特訂
    定本要點。

二、管制區之安全管理,除水利法、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或其他法
    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管制區分為下列二區:
    1.特別管制區:包括壩體(溢洪道、控制區、所有廊道等)、操作大
      樓及電廠。
    2.一般管制區:特別管制區以外之區域。

四、非經本局同意,禁止人、車進入管制區。
    進出管制區,應經駐警查驗及登記姓名、進出時間。

五、人員進出管制區,應佩帶識別證。識別證區分為下列三種:
    1.服務證:本局員工佩帶之。
    2.工作證:工作人員佩帶之,分下列二種:
      甲證:本局業務科室、台電桂山電廠及各承包廠商人員,因經常性
            或臨時性工作需要進入特別管制區時佩帶之。
      乙證:一般管制區工作人員佩帶之。
    3.來賓證:洽公來賓、參觀團體領隊等佩帶之。
    工作證及來賓證,應以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換取,並於離去時換回。

六、識別證管理單位如下:
    1.服務證:人事室。
    2.工作證:甲證,安全檢查科;乙證,經營管理科(駐警隊)。
    3.來賓證:經營管理科(駐警隊)。
    識別證不得借用,如有遺失應即簽報處理。

七、工作人員應在規定管制區內工作,不得越區行動。
    承包廠商進入特別管制區,應經崗哨駐警查驗、登記後放行,必要時
    ,應由主辦科室派員陪同進入。
    工作人員相關資料,由主辦科室事先提供經營管理科(駐警隊),俾
    供查驗。
〔立法理由〕
管制三聯單已改為「管制站進出登記系統」之數位化管理,由承辦單位事
先確認訪客資料並預先登錄系統,爰刪除第七點通報單相關規定,以符實
際。

八、洽公來賓到達本局入口管制站時,駐警應以電話連絡有關人員同意後
    放行。

九、參觀團體到達本局入口管制站時,駐警應以電話通知大壩崗哨及本局
    接待人員。
    前項參觀團體相關資料,秘書室(公共關係股)應事先提供經營管理
    科(駐警隊),俾供查驗。

十、器材、物品運出入管制區,應由主辦單位填具放行條,經駐警查驗、
    登記(留置第二聯放行條)後放行,攜帶物品與放行條記載不符時,
    應暫予留置,並即通知該單位主管處理。
〔立法理由〕
點次遞改。

十一、駐警查驗時,如發現違法(禁)物品或發生重大事故,應即通知憲
      警單位及本局政風室處理。
〔立法理由〕
點次遞改。

十二、違反本要點規定者,駐警應拒絕其進入管制區,已進入者,應命其
      立即改正,拒絕改正者,應命其立即離開管制區。
〔立法理由〕
點次遞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