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翡翠水庫管制區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12)北市翡營字第112300165 0號函修正第7點;刪除第10點;原第11點至第13點遞改為第10點至第12點 ,並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翡管類 / 水庫維護目

立法總說明

為加強翡翠水庫蓄水範圍及其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安全管理,
本局前於97年1月25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97)北市翡營字第097300427
00號函修正發布實施臺北翡翠水庫管制區管理要點。為因應實務運作需要
,爰修正本要點,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原第七點第四項規定,有關駐警隊填製 3聯通報單部分:因現行管
      制三聯單已改為「管制站進出登記系統」之數位化管理,由承辦單
      位事先確認訪客資料並預先登錄系統,爰刪除通報單相關規定,以
      符實際。
(二)原第十點規定,有關管制區內居民及其親友進出管制區時,應進行
      之查驗程序。惟因目前管制區內水庫南岸居民均已遷移至管制區外
      ,目前已無人員居住,僅餘庫區天車路 1戶,惟該戶並未長期居住
      ,僅偶爾進出查看及放置物品,爰刪除第十點規定,該居民進出庫
      區按「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駐衛警察隊隊員執勤須知」第十二點管
      制,以符實際。
(三)以下點次遞改。

法規異動

修正

七、工作人員應在規定管制區內工作,不得越區行動。
    承包廠商進入特別管制區,應經崗哨駐警查驗、登記後放行,必要時
    ,應由主辦科室派員陪同進入。
    工作人員相關資料,由主辦科室事先提供經營管理科(駐警隊),俾
    供查驗。
〔立法理由〕
管制三聯單已改為「管制站進出登記系統」之數位化管理,由承辦單位事
先確認訪客資料並預先登錄系統,爰刪除第七點通報單相關規定,以符實
際。

十、器材、物品運出入管制區,應由主辦單位填具放行條,經駐警查驗、
    登記(留置第二聯放行條)後放行,攜帶物品與放行條記載不符時,
    應暫予留置,並即通知該單位主管處理。
〔立法理由〕
點次遞改。

十一、駐警查驗時,如發現違法(禁)物品或發生重大事故,應即通知憲
      警單位及本局政風室處理。
〔立法理由〕
點次遞改。

十二、違反本要點規定者,駐警應拒絕其進入管制區,已進入者,應命其
      立即改正,拒絕改正者,應命其立即離開管制區。
〔立法理由〕
點次遞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