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工作人員應在規定管制區內工作,不得越區行動。
承包廠商進入特別管制區,應經崗哨駐警查驗、登記後放行,必要時
,應由主辦科室派員陪同進入。
工作人員相關資料,由主辦科室事先提供經營管理科(駐警隊),俾
供查驗。
〔立法理由〕 管制三聯單已改為「管制站進出登記系統」之數位化管理,由承辦單位事
先確認訪客資料並預先登錄系統,爰刪除第七點通報單相關規定,以符實
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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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器材、物品運出入管制區,應由主辦單位填具放行條,經駐警查驗、
登記(留置第二聯放行條)後放行,攜帶物品與放行條記載不符時,
應暫予留置,並即通知該單位主管處理。
〔立法理由〕 點次遞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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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駐警查驗時,如發現違法(禁)物品或發生重大事故,應即通知憲
警單位及本局政風室處理。
〔立法理由〕 點次遞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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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違反本要點規定者,駐警應拒絕其進入管制區,已進入者,應命其
立即改正,拒絕改正者,應命其立即離開管制區。
〔立法理由〕 點次遞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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