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優秀職工表揚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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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為表彰負責盡職服務熱忱之職工,特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工係指技工(測工、船工、水電工、炊事技工)工友(
    園藝工、炊事工友)及駕駛。

三、凡任職於本局具備左列各項條件之一者,得列為優秀職工:
  (一)到局工作連續滿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三十
        年者,最近三年內,年終考成有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者。
  (二)負責盡職、服務認真,有具體事實者。
  (三)愛護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實者。
  (四)操守廉潔,足資表率,有具體事實者。
  (五)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有具體事實者。
  (六)對上級交辦重大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者。
  (七)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資表揚者。

四、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列為優秀工友:
  (一)列近一年內,有遲到、早退、曠工紀錄者。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行政處分者。

五、各科室應於每年四月一日前推薦,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人事室彙整,
    提本局考績委員會審議。

六、依本要點,應予表揚之優秀職工,於每年勞動節或其他重要集會中頒
    給獎牌(狀)或獎品並給予公假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