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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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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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全市土地登記、土地測量、地目變更、土地移轉登記檢查
及督導地政事務所與測量大隊工作之推行等事項。
二、第二科:全市實施平均地權有關規定地價、照價收買、編製公告土
地現值表、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私有未建築用地最高面積限制
、土地使用類別之認定及業務聯繫處理及土地改良物估價等事項。
三、第三科:全市地權調查、扶植自耕農、維護實施耕者有其田成果、
推行耕地三七五減租政策、辦理公有耕地放租及公地管理、農地使
用之調查管理、私有出租耕地收回、未依限建築使用之處理等事項
。
四、第四科:全市土地徵收及公地撥用等事項。
五、第五科:全市土地區段徵收、都市土地利用調查及督導土地重劃大
隊工作之推行事項。
六、資訊室:各項地政業務資訊化作業之規劃、督導、推廣、審議、執
行及協調聯繫及全市地政技術業務重要方案之研究與審議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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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技正、秘書、科長、主任、視察、專員、
股長、督導、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科員、助理設計師、助
理管理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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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
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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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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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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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之下設地政事務所、測量大隊、土地重劃大隊,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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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因事實需要,設置與業務有關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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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之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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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處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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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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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長│ │ 一│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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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處 長│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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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秘 書│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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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 委 員│簡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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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任│ 六│內三人得列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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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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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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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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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察│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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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任│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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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長│薦任│ 一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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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導│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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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師│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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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設 計 師│薦任│ 二│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 │ │ │,暫以薦任第六職等│
│ │ │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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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管 理 師│薦任│ 一│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 │ │ │,暫以薦任第六職等│
│ │ │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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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任│ 三0│內一0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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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委任│ 二0│內六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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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助 理設計 師│委任│ 一│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 │ │ │,暫以委任第三職等│
│ │ │ │至第五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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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助 理管理 師│委任│ 一│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 │ │ │,暫以委任第三職等│
│ │ │ │至第五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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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佐│委任│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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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任│ 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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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 二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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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 ├────┼──┼───┼─────────┤
│ │股 長│薦任│ 二│ │
│計├────┼──┼───┼─────────┤
│ │科 員│委任│ 三│內一人得薦任 │
│ ├────┼──┼───┼─────────┤
│室│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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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任│ 一│ │
│ ├────┼──┼───┼─────────┤
│ │股 長│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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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
│事│科 員│委任│ 二│由本職稱二人與一般│
│ │ │ │ │科員之尾數一人合併│
│ │ │ │ │計給) │
│ ├────┼──┼───┼─────────┤
│ │助 理 員│委任│ 一│ │
│ ├────┼──┼───┼─────────┤
│室│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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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 │主 任│薦任│ 一│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任第九職等│
│ │ │ │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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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專 員│薦任│ 一│ │
│ ├────┼──┼───┼─────────┤
│ │股 長│薦任│ 二│ │
│ ├────┼──┼───┼─────────┤
│ │ │ │ │內二人得列薦任(其│
│ │ │ │ │中一人係由本職稱之│
│ │科 員│委任│ 五│尾數二人與一般科員│
│ │ │ │ │之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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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一六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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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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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地政事務所主任。
七、測量大隊長。
八、土地重劃大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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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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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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