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本處設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全市土地登記、土地測量、地目變更、土地移轉登記檢查
      及督導地政事務所與測量大隊工作之推行等事項。
  二、第二科:全市實施平均地權有關規定地價、照價收買、編製公告土
      地現值表、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私有未建築用地最高面積限制
      、土地使用類別之認定及業務聯繫處理及土地改良物估價等事項。
  三、第三科:全市地權調查、扶植自耕農、維護實施耕者有其田成果、
      推行耕地三七五減租政策、辦理公有耕地放租及公地管理、農地使
      用之調查管理、私有出租耕地收回、未依限建築使用之處理等事項
      。
  四、第四科:全市土地徵收及公地撥用等事項。
  五、第五科:全市土地區段徵收、都市土地利用調查及督導土地重劃大
      隊工作之推行事項。
  六、資訊室:各項地政業務資訊化作業之規劃、督導、推廣、審議、執
      行及協調聯繫及全市地政技術業務重要方案之研究與審議等事項。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技正、秘書、科長、主任、視察、專員、
  股長、督導、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科員、助理設計師、助
  理管理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
  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處之下設地政事務所、測量大隊、土地重劃大隊,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本處因事實需要,設置與業務有關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之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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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處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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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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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長│    │    一│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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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處   長│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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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秘 書│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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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  委 員│簡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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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任│    六│內三人得列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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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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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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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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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察│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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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任│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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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長│薦任│  一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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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導│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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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師│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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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設   計   師│薦任│    二│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            │    │      │,暫以薦任第六職等│
│            │    │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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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管   理   師│薦任│    一│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            │    │      │,暫以薦任第六職等│
│            │    │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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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任│  三0│內一0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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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委任│  二0│內六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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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助 理設計 師│委任│    一│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            │    │      │,暫以委任第三職等│
│            │    │      │至第五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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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助 理管理 師│委任│    一│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            │    │      │,暫以委任第三職等│
│            │    │      │至第五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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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佐│委任│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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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任│  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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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  二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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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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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長│薦任│    二│                  │
│計├────┼──┼───┼─────────┤
│  │科    員│委任│    三│內一人得薦任      │
│  ├────┼──┼───┼─────────┤
│室│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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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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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長│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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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
│事│科    員│委任│    二│由本職稱二人與一般│
│  │        │    │      │科員之尾數一人合併│
│  │        │    │      │計給)            │
│  ├────┼──┼───┼─────────┤
│  │助 理 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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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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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  │主    任│薦任│    一│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任第九職等│
│  │        │    │      │辦理。            │
│  ├────┼──┼───┼─────────┤
│風│專    員│薦任│    一│                  │
│  ├────┼──┼───┼─────────┤
│  │股    長│薦任│    二│                  │
│  ├────┼──┼───┼─────────┤
│  │        │    │      │內二人得列薦任(其│
│  │        │    │      │中一人係由本職稱之│
│  │科    員│委任│    五│尾數二人與一般科員│
│  │        │    │      │之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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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一六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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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地政事務所主任。
  七、測量大隊長。
  八、土地重劃大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參加。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