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置總隊長,承臺北
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總隊長二人,襄理隊務。
|
本總隊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區段徵收科:全市區段徵收案之研議、評估、用地取得、土地分配
、拆遷戶之安置事宜、土地之處分與接管、財務結算及成果報告等
事項。
二、土木工程科: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地區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
驗收及移管等事項。
三、控制測量科:全市控制測量、測量標管理及維護、逕為分割測量、
囑託測量及測量技術研究發展等事項。
四、測繪管理科:全市地籍整理、地籍圖檢測及圖籍管理維護等事項。
五、市地重劃科:全市公辦市地重劃案之研議、評估、重劃計畫書之報
核與公告、土地分配、交接、清償、抵費地處分、核發重劃負擔總
費用證明書、財務結算、成果報告、督辦全市自辦市地重劃案,以
及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地區土地改良物之查估、補償及拆遷等事項
。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資訊、法制、研
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本總隊置秘書、科長、主任、技正、專員、股長、管理師、技士、科員
、技佐、助理管理師、辦事員及書記。
|
本總隊為辦理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工程施工需要,得設工地工務所,工
務所置主任一人,所需人員由本總隊總員額內分配之。
|
本總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
本總隊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總隊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本總隊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總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地政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
市政府)派員代理。
總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總隊長。
二、秘書。
|
本總隊設隊務會議,由總隊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總隊長。
二、副總隊長。
三、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總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本總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總隊擬訂,報請
地政局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總隊擬訂,報請地政局核定;丙表由
本總隊訂定,報請地政局備查。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