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3077600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第4條、第5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及編制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其他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置總隊長,承臺北
  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總隊長二人,襄理隊務。

  本總隊置秘書、科長、主任、技正、專員、股長、管理師、技士、科員
  、技佐、助理管理師、辦事員及書記。

  本總隊為辦理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工程施工需要,得設工地工務所,工
  務所置主任一人,所需人員由本總隊總員額內分配之。

  總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地政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
  市政府)派員代理。
  總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總隊長。
  二、秘書。

  本總隊設隊務會議,由總隊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總隊長。
  二、副總隊長。
  三、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總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