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置總隊長,承臺北
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總隊長二人,襄理隊務。
|
本總隊置秘書、科長、主任、技正、專員、股長、管理師、技士、科員
、技佐、助理管理師、辦事員及書記。
|
本總隊為辦理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工程施工需要,得設工地工務所,工
務所置主任一人,所需人員由本總隊總員額內分配之。
|
總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地政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
市政府)派員代理。
總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總隊長。
二、秘書。
|
本總隊設隊務會議,由總隊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總隊長。
二、副總隊長。
三、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總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