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重劃大隊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0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土地重劃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地政處處長之命
  ,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襄理隊務。

  本大隊設左列各課,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課:市地重劃區之勘選及可行性評估、重劃計畫書之擬定、報
      核、公告、舉行座談會、土地測量、現況調查、查估重劃前後地價
      、土地分合、交換、計算負擔及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異議處理、
      地籍整理、點交土地、核發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編製重劃總報
      告等事項。
  二、第二課:土地重劃區各項公共工程之勘測、規劃、設計、施工及配
      合自來水、電力、電訊、瓦斯工程之協調等事項。
  三、第三課:重劃區禁止事項報請核定與公告、地上、地下改良物之調
      查估價、協議、拆遷、清理、補償、抵費地出售、財務籌措及決算
      、清理日據時期土地重劃業務暨總務行政事項。

  本大隊置秘書、正工程司、課長、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課員、
  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大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大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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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土 地 重 劃 大 隊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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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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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隊  長│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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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大隊 長│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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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工程 司│薦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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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
│秘      書│薦      任│  一│務列等表之十」未│
│          │          │    │規定前,暫以薦任│
│          │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
│          │          │    │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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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長│薦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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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工程 司│薦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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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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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 工程 司│薦      任│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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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內一人得列薦任(│
│課      員│委      任│  三│係由本職稱三人與│
│          │          │    │技士之尾數一人合│
│          │          │    │併計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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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      任│一五│內三人得列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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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佐│委      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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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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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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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員│委任至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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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委任至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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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四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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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大隊設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大隊長。
  二、副大隊長。
  三、秘書。
  四、正工程司。
  五、課長。
  六、人事管理員。
  七、會計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大隊擬定。報請
  地政處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擬定,報請地政處核定;丙
  表由本大隊訂定,報請地政處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