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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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土地重劃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地政處處長之命
,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襄理隊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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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設左列各課,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課:市地重劃區之勘選及可行性評估、重劃計畫書之擬定、報
核、公告、舉行座談會、土地測量、現況調查、查估重劃前後地價
、土地分合、交換、計算負擔及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異議處理、
地籍整理、點交土地、核發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編製重劃總報
告等事項。
二、第二課:土地重劃區各項公共工程之勘測、規劃、設計、施工及配
合自來水、電力、電訊、瓦斯工程之協調等事項。
三、第三課:重劃區禁止事項報請核定與公告、地上、地下改良物之調
查估價、協議、拆遷、清理、補償、抵費地出售、財務籌措及決算
、清理日據時期土地重劃業務暨總務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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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置秘書、正工程司、課長、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課員、
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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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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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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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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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土 地 重 劃 大 隊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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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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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隊 長│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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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大隊 長│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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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工程 司│薦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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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
│秘 書│薦 任│ 一│務列等表之十」未│
│ │ │ │規定前,暫以薦任│
│ │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
│ │ │ │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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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長│薦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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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工程 司│薦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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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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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 工程 司│薦 任│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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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內一人得列薦任(│
│課 員│委 任│ 三│係由本職稱三人與│
│ │ │ │技士之尾數一人合│
│ │ │ │併計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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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 任│一五│內三人得列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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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佐│委 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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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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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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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員│委任至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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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委任至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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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四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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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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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設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大隊長。
二、副大隊長。
三、秘書。
四、正工程司。
五、課長。
六、人事管理員。
七、會計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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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大隊擬定。報請
地政處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擬定,報請地政處核定;丙
表由本大隊訂定,報請地政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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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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