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審議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妥善運用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健全臺北
    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提案申請本基金補助之審議
    作業,特訂定本原則。

二、審議重點
    (一)合法性
          提案計畫內容應符合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平均地權
          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運用範圍。
    (二)合理性
          1.補助費用受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合計上限之限制。同一
            年度有二個以上提案計畫,且申請補助費用合計超過上限時
            ,應考量以民國一百十年起裁撤撥入本基金之原重劃區抵費
            地盈餘款額度內優先補助。
          2.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九款及第
            十款規定者,申請機關學校應加會地政局專案簽報本府核准
            。
          3.同一計畫五年內無重複申請本基金或其他基金補助之情事,
            並檢討無公務預算或其他經費重複支應者。
    (三)一致性
          提案計畫如另有規定不得由其他經費支應或補助者,基於一致
          性原則,不予補助。
    (四)公益性
          1.提案計畫之實施能立即改善公共安全、公共交通或公共衛生
            。
          2.落實宜居永續城市願景,導入循環經濟、智慧運用、生態設
            施或防災設施。
    (五)可行性
          1.提案計畫應嚴謹編列計畫經費,切實核列各項費用明細及金
            額。
          2.五年內申請補助計畫之預算及進度執行績效良好。
          3.提案計畫應經跨域整合、符合地方需求與特色或公民參與程
            序。

三、書表格式
    本原則所需書表格式如附件。

四、執行檢討
    本原則經提報臺北市平均地權及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管理委員
    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