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審議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地開字第 1106015745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重劃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審議重點
    (一)合法性
          提案計畫內容應符合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平均地權
          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運用範圍。
    (二)合理性
          1.補助費用受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合計上限之限制。同一
            年度有二個以上提案計畫,且申請補助費用合計超過上限時
            ,應考量以民國一百十年起裁撤撥入本基金之原重劃區抵費
            地盈餘款額度內優先補助。
          2.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九款及第
            十款規定者,申請機關學校應加會地政局專案簽報本府核准
            。
          3.同一計畫五年內無重複申請本基金或其他基金補助之情事,
            並檢討無公務預算或其他經費重複支應者。
    (三)一致性
          提案計畫如另有規定不得由其他經費支應或補助者,基於一致
          性原則,不予補助。
    (四)公益性
          1.提案計畫之實施能立即改善公共安全、公共交通或公共衛生
            。
          2.落實宜居永續城市願景,導入循環經濟、智慧運用、生態設
            施或防災設施。
    (五)可行性
          1.提案計畫應嚴謹編列計畫經費,切實核列各項費用明細及金
            額。
          2.五年內申請補助計畫之預算及進度執行績效良好。
          3.提案計畫應經跨域整合、符合地方需求與特色或公民參與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