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役男出境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第二條之役男申請出境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有關各項申請出境作業方式如下:
  (一)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由其就讀學校,向本
        府申請核准。
  (二)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由其本人或家屬,向
        本府申請核准。
  (三)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由其就讀學校,向本
        府申請核准。
  (四)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者,由其本人或家屬,向
        戶籍地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申請核准。
  (五)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辦理者,由其本人或
        家屬,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准。
  (六)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者,由其本人或家屬,向
        區公所申請核准。但在學役男經核准緩徵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
        署申請核准。

三、役男申請出境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本人身分證、印章(受委託人亦同)。
  (二)護照正本。
    前項因奉派、推薦或自行申請出境就學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役男出境期限屆滿,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
    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得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區公所申請延期返
    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