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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役男出境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制定依據
1.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現行法規)
第二條
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 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申請出境,依本辦法及入出 境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