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四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執行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對於總預算所列屬於經常性及資本性之支出,除依規定必須於支
  用時逐案核撥之統籌科目外,應分別按月一次申請分配。
  各機關歲出預算中,凡以特定收入為財源收支併列者,其歲出預算之執
  行,應視歲入實收情形,嚴加控制;如歲入發生短收情事,應相對核減
  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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