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四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執行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預算實際執行結果,其差距超過百分之二十,除不可抗拒之特殊
  因素外,該機關首長應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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