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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八十六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執行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本市議會決議通過之總預算所訂應行辦理或注意事項,應由各主管機關 檢討辦理,並由市政府財政局、主計處分別就其主管事項負責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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