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六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執行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市議會決議通過之總預算所訂應行辦理或注意事項,應由各主管機關
  檢討辦理,並由市政府財政局、主計處分別就其主管事項負責監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