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七年度臺北市地方政府總預算編審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5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預算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籌分配八十七年度台北市(以下簡
    稱本市)財力資源,確立預算政策,得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預算審查委員會)。

三、預算審查委員會審議事項如左:
  (一)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收支原則及其重要收支事項。
  (二)各類支出分配比例及優先順序。
  (三)各機關施政計畫及歲出額度。
  (四)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收支平衡之檢討。
  (五)本期程內有關年度追加(減)預算,特別預算及其追加(減)預
        算之收支事項。
  (六)其他有關預算收支之政策性事項。

四、為期資源之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各機關於估計八十七年度歲出最低
    需要及新興計畫概數前,應依零基預算精神,就原有計畫及預算全盤
    予以檢討,凡未合時宜或以往年度實施未具績效之計畫,應予刪除,
    其預算內容可撙節者,亦應檢討減列。各機關檢討結果連同八十七年
    度歲出最低需要及新興計畫經費概數,按本府規定表格填妥後,由主
    管機關彙總於八十五年八月三十日前送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十份。
    各機關概算編製限額訂定,由主計處會同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
    局)、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針對各主管機關
    所報前項資料共同研議後,再據以擬訂報府核定後分行。

五、各機關應依年度施政綱要及中程計畫,擬定施政計畫,並根據計畫及
    八十七年度台北市地方政府總預算各機關單位概(預)算編製要點(
    以下簡稱單位概(預)算編製要點,由主計處定之),於八十五年十
    月十五日前在本府核定概算編製限額內衡酌前年度執行績效覈實估計
    所需經費,運用主計業務自動化預算編審系統程式編製歲出概算(分
    經常門及非計畫型資本門、計畫型資本門二種)十八份,除分送主計
    處、財政局、研考會、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發展局)各一份外
    ,其餘十四份逕送主管機關,由各該主管機關加附審核意見後報府。
    至於市政府主管預算別各機關應連同施政計畫草案分送財政局、研考
    會、發展局各一份外,其餘十五份逕送本府。
    前項中程計畫各機關應考量以往年度預算額度及執行能量詳為研討,
    並由研考會衡酌本府財力審慎評估,其評定各年度計畫合計需求總額
    不得超過當年度最大可能之收入總額。

六、為貫徹計畫預算之實施,並達成各類支出覈實有效之要求,各機關編
    製概算時,應依施政要項及中程計畫擬訂每一工作計畫,且應顯示其
    工作重點,按其內容設定分支計畫,並本零基預算精神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各機關單位概算應確切考量計畫之主客觀條件,包括局處相關
         計畫之協調配合及執行能量設擬編列,根據工作項目費用標準
         ,覈實計算所需費用,並與上年度預算數比較,詳述增減原因
         及研考會對中程計畫項目評估之優先順位、等級及意見。
   (二)經常支出之編列,應依工作計畫就組織、人事、工作量等覈實
         計列;一般經常性費用,除為維持政府服務效能作適度之調整
         外,應力求節約,並切實檢討以往年度實施之成效,凡未具績
         效或不合時宜之計畫成經費,應予刪除,其已辦理完成者,亦
         不得繼續編列。
   (三)資本支出之編列,應就本觀點、可行性、技術方法、市場狀況
         、財務方案、受益付費及風險與不定性等詳加評估,衡量長期
         效益及計畫之優先次序,按左列規定辦理:
         1.公共投資計畫應依行政院頒行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
           業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加強先期
           作業,於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前依規定格式詳細列明,檢同
           計畫書名一式二十份,送由主管機關審核彙轉研考會審查後
           ,於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送行政院相關機關。凡實施期
           間跟越一個會計年度以上具有發展性之投資計畫必要時得作
           超年度之規劃與設計,其所需規劃與設計費用並得先列預算
           支應。但其中除可行性規劃費外,其餘均應於以後年度提列
           工程管理費時,予以扣除編列。
         2.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範圍內之公共工程計畫,應按決策規
           劃,土地取得及地上物拆遷,地質鑽探管線探挖及細部設計
           ,地下管線拆遷及工程施工等四個階段編列預算,前一階段
           未完成者,次階段不得續列,該施工預算並應依執行能力分
           年覈實編列,其餘一般公共工程應按土地取得及地上物拆遷
           ,地質鑽探、管線探挖及細部設計,地下管線拆遷及工程施
           工等三個階段分年依其進度覈實編列預算辦理。
         3.一般建築設備及土地購置支出,除應依行政院頒行財物標準
           分類規定辦理外,並於概算內詳註其個別單價、產權歸屬、
           取得方法及可完成之期限等,同時檢附建築設備及土地取得
           之協調資料。
         4.各機關各類車輛須符合汰換規定者,始得列入概算申請汰舊
           換新。
         5.各機關學校申請設置及應用電腦系統,其計畫連同「租用」
           或「購買」經濟效用評析資料至遲應於年度概算編製前半年
           陳報主管機關、本府或轉報行政院主計處核定後始得列入概
           算,並依規定表格詳為填明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前送由
           主管機關彙整,函送資訊中心資訊計畫組審查於八十五年十
           一月三十日前報府核定。
         6.為健全財務運作及個別計畫與預算管理控制,資本支出應填
           具簽約與付款時程分配表附入概算。
   (四)各機關研究發展計畫及所需經費,均應分別列入年度概算,並
         依規定表格詳為填明,送由主管機關初審,於八十五年十月二
         十五日前函送研考會審查後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府核
         定。
   (五)各機關基於法令義務及其他每年必然發生之支出,應一律覈實
         列入概算。
   (六)各機關必須派員出國進修、考察或出席國際會議等,均應分別
         列入年度概算,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將出國計畫函送人
         事處審查後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府核定。
   (七)各機關對於有補助必要之人民團體,其補助款應列入年度概算
         。
   (八)各機關編列年度概算時,應妥為籌劃,凡必要或可預見於年度
         內必須辦理之新興業務支出均應列入,不得超出本府原核定編
         製限額,非因臨時政策及上級指示,嚴禁補列。
   (九)各機關確因業務需要,須擴大編制增加員工、聘僱人員或駐衛
         警者,除應將其所需費用列入年度概算外,並應於八十五年十
         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有關程序。

七、管有歲入之機關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本年度稅課收入應以上年度已過期間實徵情形為基礎,並參酌經
        濟成長趨勢,考量政策變動因素,覈實估計編列預算。
  (二)本年度非稅課收入應參酌以往實績,並衡量有關因素切實估列。
    前項歲入應編製歲入概算表三份,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前送達主管
    機關,市政府主管預算別各機關逕送財政局。

八、各主管機關應依本府規定概算編製限額就所屬機關歲入歲出概算,切
    實檢討審核,對不切實際之計畫及無效率之支出,予以刪減,並擬訂
    優先順序,連同本機關歲出概算(分經常門及非計畫型資本門、計畫
    型資本兩種)十四份,加附審核意見,併同施政計畫草案於八十五年
    十月二十六日前彙送本府,其中歲出概算及施政計畫草案各分送財政
    局、研考會、發展局一份,並將歲入概算表三份逕送財政局檢討整理
    。各項必須報請中央補助之重要計畫及概算,應由各主管機關就下列
    各項詳為分析說明,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日前報府彙辦。
  (一)補助理由。
  (二)詳細項目。
  (三)計算依據。
  (四)計畫目標、內容、經費需求。
  (五)預期效果。

九、各附屬單位預算主管機關,凡為盈虧(餘絀)及成本計算者應於八十
    五年八月十日前依照年度施政綱要及中程事業計畫,就所屬事業分別
    擬訂八十七年度事業計畫,函送本府。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營(事)業政策、重要投資、營運產銷、採購等
    目標訂定之。

十、前條中程及年度事業計畫,由研考會會角財政局、主計處擬具意見,
    就其營運產銷目標、成本額度、重要投資計畫提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
    通過後簽報核定,於八十五年九月十日前分別函知各附屬單位預算主
    管機關。

十一、各附屬單位預算管理機關,其為盈虧(餘絀)及成本計算者,除應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外;其不為盈虧(餘絀)及成本計算者,除應依
      年度施政綱要及中程事業計畫外,並應依八十七年度台北市地方政
      府總預算附屬單位概(預)算編製要點(以下簡稱附屬單位概(預
      )算編製要點,由主計處定之)規定,編造八十七年度附屬單位概
      算二十二份,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前分送主計處、財政局、研
      考會、發展局各二份,其餘十四份逕送各該主管機關。

十二、各附屬單位預算主管機關對所屬各附屬單位預算管理機關所編附屬
      單位概算應切實審核,其與規定不符者,應覈實修正並編製審定意
      見書二十二份,連同原編附屬單位概算十四份,於八十五年十月十
      六日前送主計處。

十三、各機關所編歲入概算由財政局會同主計處檢討,歲出概算及附屬單
      位概算由主計處會同財政局、研考會、人事處及發展局詳為審核並
      加具意見,連同財政局檢討歲入結果,本請預算審查委員會審議。

十四、預算審查委員會審議各類收支概算及附屬單位概算時,得視事實需
      要,由各主管機關列席說明年度施政(業務)計畫及收支內容。

十五、主計處概據預算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擬訂各單位預算機關歲出額度
      ,連同附屬單位預算審定表,簽報核定後,於八十六年三月八日前
      函知各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應於當天轉知期所屬機關編製預算。

十六、各單位預算機關及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分別依歲出額度核定表及單
      位概(預)算編製要點,附屬單位預算審定表及附屬單位概(預)
      算編製要點,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前編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
      算四份,二份送主管機關,二份送主計處,其中單位預算應附具預
      算資料檔磁片一併送交主管機關。

十七、各機關編製單位預算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概算原列計畫項目及經費非經核定,不得編入預算。
    (二)跨越一個會計年度以上之連續性工程計畫,應附具全部計畫費
          用總額及全部工程項目單價規格各項費用明細表,並註明各年
          度需求額及分年編列預算一次辦理發包。
    (三)為期計畫與預算配合,應於歲出計畫說明提要內敘明具體實施
          計畫,內容包括計畫依據、實施方法、人員配置、預算金額、
          預期效益、以往年度實施成效等。
    (四)用途別科目及費用之估計,應依本市各機關八十七年度單位預
          算有關用途別科目編列標準表覈實編列。
    (五)各機關收入及教育局所屬各市立學校、園、館之學雜費及門票
          收入,應覈實列入年度預算。
    (六)各機關依法令規定、按收入成數編列歲出預算者,應覈實估計
          。
    (七)各機關應編具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送主計處彙編。
    (八)接受其他來源補助之機關,除就庫款部分編入單位預算外,並
          應就接受補助部分合併後之總金額,另編明細懷附入單位預算
          。
    (九)各機關單位預算內不得編列對市屬各單位預算機關學校之補助
          費用。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各附屬單位預算管理機關編製附屬單
      位預算時準用之。

十八、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之單位預算切實審核後,應連同本單位預
      算,依規定格式綜合彙編其主管歲入、歲出預算,並繕具二份,於
      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前,附同主管預算資料檔磁片一份、本機關及
      所屬機關單位預算二份送主計處,同時以主管歲入預算二份送財政
      局,財政局並就各主管機關所送之歲入預算,加具意見,連同本機
      關歲入預算,繕具二份,於八十六年三月十四日前送主計處。

十九、主計處接到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彙核整理詳加審查
      並簽報核定,據以編成八十七年度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案草案暨附
      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二十、主計處應將八十七年度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案草案及附屬單位預算
      及綜計表,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前提報市政會議決議後整理彙
      編成八十七年度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二十一、八十七年度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
        本府於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請台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
        會)審議,並附送該年度施政計畫。

二十二、本府各機關於列席市議會說明其本機關八十七年度施政計畫及預
        算時,對有關以往年度預算執行成效及本年度計畫與預算配合編
        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於重大項目,並應繪製圖表
        ,分析說明。

二十三、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案全部編審作業,應依本市地方政府總預算
        案編審日程表辦理。

二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及用途別科目與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表等由主
        計處定之。

二十五、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適用期間至八十七年度本市地方政府總預
        算公布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