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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八十七年度臺北市地方政府總預算編審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5月04日
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060年12月17日
第二十八條(預算編審辦法之擬訂與核定)
中央主計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審辦法,呈報行政院 核定,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
第七十八條(地方政府預算之規定)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