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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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八十七年度臺北市地方政府總預算編審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5月04日

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060年12月17日
  中央主計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審辦法,呈報行政院
  核定,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