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各機關辦理採購案訂定收取押標金、保證金契約條款,如符合政府採
    購法第三十條規定事項,請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以簡化收退保管作
    業。

二、各機關辦理押標金、保證金退還,遇有原繳納廠商失聯者,請先至經
    濟部或本市商業處網站查詢該廠商登記之負責人及住址等相關資料,
    查詢結果,如資料顯示已結束營業且無法通知領回者,或資料未顯示
    已結束營業惟經通知仍未於所訂期限內辦理領回者,經提報該機關懸
    帳清理小組作成決議並陳報機關首長同意後,得先行以預算外收入繳
    庫,日後該廠商於請求權有效期限內依法申領而必須支付時,得循收
    入退還程序辦理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