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押標金、保證金之收取及退還處理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主會決字第 1083008128號函 修正發布第2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主計類 / 會計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各機關辦理押標金、保證金退還,遇有原繳納廠商失聯者,請先至經
    濟部或本市商業處網站查詢該廠商登記之負責人及住址等相關資料,
    查詢結果,如資料顯示已結束營業且無法通知領回者,或資料未顯示
    已結束營業惟經通知仍未於所訂期限內辦理領回者,經提報該機關懸
    帳清理小組作成決議並陳報機關首長同意後,得先行以預算外收入繳
    庫,日後該廠商於請求權有效期限內依法申領而必須支付時,得循收
    入退還程序辦理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