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實施內部控制制度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之實施,並強化各機關內部控制制度,
    以合理確保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推動單位:
    (一)本府實施內部控制制度推動及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府內控推
          動及督導小組):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並得由本府指派府級
          人員擔任副召集人,召集財政局、工務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人事處、政風處及主計處(以下簡稱各成員機關)等機關
          首長組成;其幕僚作業由主計處擔任。
    (二)各機關內部控制專案小組: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召集業務及會
          計單位組成;其幕僚作業由機關首長指定適當單位擔任。

三、本府內控推動及督導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原則每年三月及十一月召開本府各機關落實實施內部控制制度
          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府內控督導會報)聽取各成員機關報告
          事項及審議下列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議題需
          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1.各成員機關年度訪查計畫。
          2.各成員機關提報年度訪查成效:
           (1)機關制度面、法令面涉及內部控制缺失部分、監察院及審
              計機關等外部監督單位所提重要缺失情形。
           (2)各成員機關自行賡續追蹤之列管案件,其缺失情形較為嚴
              重或逾期仍未改善完成者。
           (3)建議獎懲名單。
          3.本府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
    (二)督導本府各機關落實實施內部控制制度。

四、各成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研訂本府各機關共通性內部控制作業項目規範。
    (二)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訪查各機關實施內部控制制度之情況,分工
          訪查事項如下:
          1.財政局:財務及財產管理之辦理情形。
          2.工務局:各機關採購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之辦理情形。
          3.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核報告中,覆
            核辦理情形仍待繼續改善事項或重大審核意見辦理情形。
          4.人事處:員額管理、任免遷調、考核獎懲及待遇福利之審核
            。
          5.政風處:機關內部控制能否有效預防貪瀆。
          6.主計處:內部審核之實施狀況及各機關內部控制制度遵循情
            形。
    (三)前款之訪查方式及其程序如下:
          1.依前款所訂分工訪查事項,導入風險管理機制,並透過風險
            辨識及考量風險發生之可能性與影響程度,擬具年度訪查計
            畫討論案,送主計處彙整提報本府內控督導會報核定後,據
            以辦理。
          2.依核定訪查計畫,對受查機關進行訪查,並將訪查結果作成
            查核報告,函請受查機關及該管一級機關檢討或督導改善。
            另依受查機關檢討改善情形提出審查意見後,擬具討論案或
            報告案,送主計處彙整提報本府內控督導會報。
    (四)因應各機關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倘有組成跨成員機關訪查之需
          要,得提經本府內控督導會報核定後辦理。
    (五)年度訪查計畫辦理完竣後,得依辦理成效或對象提報獎懲如下
          :
          1.受查機關執行內部控制如有具體績效者,各成員機關得依其
            主管之獎勵規定,另擬具獎勵機關名單(列明獎勵事由、人
            數及額度等)提本府內控督導會報審議。
          2.受查機關於本府內控督導會報中承諾改善事項,若經再次查
            核仍有未改善且未善盡職責者,各成員機關得依其主管之懲
            處規定,另擬具懲處機關名單(列明懲處事由、人數及額度
            等)提本府內控督導會報審議。
          3.各成員機關訪查人員原則不予敘獎,惟訪查得力提有具體績
            效者,得於最高記功一次之獎度內,由各成員機關擬具建議
            獎勵名單提本府內控督導會報審議。
    (六)為使各機關熟稔內部控制之機制,並強化正確內部控制觀念,
          各成員機關應依第二款所訂之分工訪查事項,定期或不定期辦
          理內部控制相關宣導或教育訓練。

五、各機關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機關首長應督導其內部控制制度之實施,並對推動及落實內部
          控制制度負最終責任。
    (二)依本府各機關學校風險管理作業方式,辨識攸關之施政風險、
          分析該等風險之影響程度與發生可能性,及評量對風險之容忍
          度,據以決定各項目之風險等級及風險值。
    (三)審視業務風險評估結果,並參採各成員機關所訂本府各機關共
          通性內部控制作業項目規範,訂定合宜之內部控制制度。訂定
          內部控制制度應注意之事項如附件一。
    (四)前款內部控制制度除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得免函報本府備
          查外,餘均應函報其上級機關備查。嗣後如有增(修)訂時,
          其程序亦同。
    (五)內部控制制度應由機關全員落實執行,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就制
          度面之有效性及遵行性進行檢討考核,並因應外界環境隨時變
          遷之特性即時補充修正,且每年至少自行評估一次其有效性,
          作成自行評估相關表件建檔備查,以維制度可行及效能最大之
          原則。
    (六)針對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審計機關
          之審核意見、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機關辦理自行評估及外界
          關注事項等,涉及內部控制缺失部分,應積極檢討改善。
    (七)內部控制專案小組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機關內部控制運作情況
          稽核:
          1.提出稽核報告,請受查單位確實檢討改善,並應持續追蹤至
            改善完成為止。每半年至少追蹤一次,並將其改善及辦理情
            形彙整簽報機關首長核定,惟遇重大違失或機關有受重大損
            害之虞時,應隨時追蹤列管。內部控制稽核作業流程如附件
            二。
          2.相關稽核計畫、稽核報告及其相關表件或佐證資料等,應自
            工作結束日起,以書面文件或電子化形式至少保存五年,惟
            倘受查單位尚未完成改善,則應保存至改善完成為止。

六、各一級機關,除辦理前點所列事項外,並應辦理及督導下列事項:
    (一)督導所屬機關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落實實施內部控制
          相關工作。
    (二)內部控制缺失如涉及跨局處業務,各一級機關應主動與相關權
          責機關進行溝通協調;必要時,得提報本府內控督導會報,釐
          清權責,檢討改善。
    (三)內部控制專案小組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所屬機關內部控制運作
          情況稽核:
          1.稽核所屬機關數應占所屬機關總數半數以上且不得少於三機
            關,惟所屬機關總數少於三機關時,則應全數稽核。
          2.提出稽核報告,請受查機關確實檢討改善,並應持續追蹤至
            改善完成為止。每半年至少追蹤一次,並將其改善及辦理情
            形彙整簽報機關首長核定,惟遇重大違失或機關有受重大損
            害之虞時,應隨時追蹤列管。內部控制稽核作業流程如附件
            二。
          3.相關稽核計畫、稽核報告及其相關表件或佐證資料等,應自
            工作結束日起,以書面文件或電子化形式至少保存五年,惟
            倘受查機關尚未完成改善,則應保存至改善完成為止。

七、本作業原則所需書表格式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