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府內控推動及督導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原則每年三月及十一月召開本府各機關落實實施內部控制制度
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府內控督導會報)聽取各成員機關報告
事項及審議下列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議題需
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1.各成員機關年度訪查計畫。
2.各成員機關提報年度訪查成效:
(1)機關制度面、法令面涉及內部控制缺失部分、監察院及審
計機關等外部監督單位所提重要缺失情形。
(2)各成員機關自行賡續追蹤之列管案件,其缺失情形較為嚴
重或逾期仍未改善完成者。
(3)建議獎懲名單。
3.本府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
(二)督導本府各機關落實實施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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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成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研訂本府各機關共通性內部控制作業項目規範。
(二)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訪查各機關實施內部控制制度之情況,分工
訪查事項如下:
1.財政局:財務及財產管理之辦理情形。
2.工務局:各機關採購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之辦理情形。
3.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核報告中,覆
核辦理情形仍待繼續改善事項或重大審核意見辦理情形。
4.人事處:員額管理、任免遷調、考核獎懲及待遇福利之審核
。
5.政風處:機關內部控制能否有效預防貪瀆。
6.主計處:內部審核之實施狀況及各機關內部控制制度遵循情
形。
(三)前款之訪查方式及其程序如下:
1.依前款所訂分工訪查事項,導入風險管理機制,並透過風險
辨識及考量風險發生之可能性與影響程度,擬具年度訪查計
畫討論案,送主計處彙整提報本府內控督導會報核定後,據
以辦理。
2.依核定訪查計畫,對受查機關進行訪查,並將訪查結果作成
查核報告,函請受查機關及該管一級機關檢討或督導改善。
另依受查機關檢討改善情形提出審查意見後,擬具討論案或
報告案,送主計處彙整提報本府內控督導會報。
(四)因應各機關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倘有組成跨成員機關訪查之需
要,得提經本府內控督導會報核定後辦理。
(五)年度訪查計畫辦理完竣後,得依辦理成效或對象提報獎懲如下
:
1.受查機關執行內部控制如有具體績效者,各成員機關得依其
主管之獎勵規定,另擬具獎勵機關名單(列明獎勵事由、人
數及額度等)提本府內控督導會報審議。
2.受查機關於本府內控督導會報中承諾改善事項,若經再次查
核仍有未改善且未善盡職責者,各成員機關得依其主管之懲
處規定,另擬具懲處機關名單(列明懲處事由、人數及額度
等)提本府內控督導會報審議。
3.各成員機關訪查人員原則不予敘獎,惟訪查得力提有具體績
效者,得於最高記功一次之獎度內,由各成員機關擬具建議
獎勵名單提本府內控督導會報審議。
(六)為使各機關熟稔內部控制之機制,並強化正確內部控制觀念,
各成員機關應依第二款所訂之分工訪查事項,定期或不定期辦
理內部控制相關宣導或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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