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和平醫院振興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簡稱SARS)
    疫後,為振興臺北市和平醫院附近地區經濟繁榮、規劃區內各項活動
    、加速公共工程建設、推動都市更新建設,特設置臺北市和平醫院振
    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派本府代表兼任之、執行長由臺北
    市和平醫院院長兼任;置委員十五人至十八人,由市長遴聘之。會議
    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
    主席。
三、本會委員就下列委員遴聘之:
(一)專家學者五人。
(二)臺北市中正區里長及社區代表五人至八人(請民政局推薦)。
(三)臺北市中正區區長。
(四)本府工務局局長。
(五)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六)本府衛生局局長。
(七)臺北市中正區衛生所所長。
四、本會推動事項如下:
(一)地方環境改善規劃之協助事項。
(二)院區工程改善之協助事項。
(三)促進地方經濟繁榮有關建議事項。
(四)臺北市和平醫院其他區政興革建議諮詢事項。
五、本會每一個月召開委員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得視會
    議議題需要,邀請本府相關機關派員與會說明。
六、本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成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會議決議事項由本府權責
    機關參予辦理。
七、本會提案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勘查。
八、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所需費用由和平醫院相關費用支應。
九、本會會議秘書作業由和平醫院派員兼任之。
十、本要點經市政會議通過後溯及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