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對於三重水災損害賠償事件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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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本府所屬捷運工程局及其承包廠
    商辦理艾利颱風三重水災所發生損害賠償事件(以下簡稱本損害賠償
    事件),特設臺北市政府對於三重水災損害賠償事件監督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損害賠償事件工作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損害賠償事件之處理原則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本損害賠償事件理賠作業之督導、考核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綜理本會事務;副主
    任委員一人,由市長聘請府外專家學者兼任,襄助主任委員辦理本會
    事務;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承
    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及日常事務。
四、本會置委員十三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
    外,其餘委員十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政府代表四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局處會首長報請市長派兼之:
        1.本府秘書長。
        2.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3.本府工務局局長。
        4.本府主計處處長。
  (二)府外代表六人,由主任委員就法律、會計、消費者保護、社會救
        助等民間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報請市長聘兼之。
五、本會以每二週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
    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
    任委員均因故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會開會時,得依討論議題之需要,邀請本府有關機關首長或代表列
    席,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七、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本府相關機關辦理。
八、本會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法規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相關
    機關派兼之,承辦本會幕僚事務。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兼職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法規委員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