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合並落實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資訊人力之規劃、發展、管理及考核(以下簡稱人力資源)
,俾增進資訊化效率,提高各機關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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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負責本府資訊人力有關任免遷調、獎
懲考核及培訓發展等之評核、建議、規劃等事項,並襄助各機關執行
強化本府資訊人力資源之職能,俾有效運用本府推展資訊化相關之經
費、軟硬體設備、網路、資訊應用及服務(以下簡稱資訊資源)等功
能,以建設臺北智慧城,提昇市民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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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有效提昇本府資訊化發展成效,資訊局應以統合發展本府資訊資源
效益最大化的管理原則,規劃、評估、審議各機關有關資訊資源在建
(增)置、擴充或更新、開發或推廣、執行、運用等所需之資訊人力
,作為各機關辦理資訊單位人力需求與人員遴選、遷調、訓練、獎懲
及年終考績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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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員遴用遷調
(一)各機關資訊主管人員之任免遷調,應填寫擬任資訊主管人員會
核單(附表),檢附擬任人員學經歷及資訊工作成績等相關證
件,依下列程序辦理:
1.送會資訊局,由資訊局按本府未來資訊整體發展與用人機關
資訊業務推展特性及需要,就擬任人員資格條件會簽意見。
2.一級機關資訊主管,依規定簽陳市長核定;二級機關資訊主
管,依本府人事任免授權原則,由一級機關首長核定。
(二)各機關非主管資訊人員之任免遷調,由各機關自行甄選後依權
責核定,同時副知資訊局。
(三)為強化資訊人員職務歷練,本府機關資訊人員間對調、借調及
遷調案,除依下列程序辦理外,資訊局得提供建議或協助:
1.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對調案,如函請資訊局協助時,資訊
局得就對調人員所具相關專業能力及條件等,提供適當之建
議。
2.本府各機關間得因業務需要,於徵得相對機關同意,並函報
本府核准後,辦理資訊人員借調,以利資訊人力之統合運用
。
3.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資訊人員之遷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3條規定,得免經甄審(選)程序。
(四)未設資訊單位或置專任資訊職務或機關業務性質相同之機關,
得統合控留職缺,由資訊局以約聘僱人員方式進用,俾統一運
用、調派、管理及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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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提昇各機關資訊人力專業知能,資訊局應規劃並辦理下列培訓事項
:
(一)依本府資訊整體發展需要、資訊人員所具專業職能、執行業務
所需技能等,所需之專業訓練。
(二)依資訊科技與電子化政府推展,規劃國內公私立機關(構)有
關資訊之參訪、觀摩或研習活動。
(三)依本府資訊發展重點及需要,擬訂年度出國計畫,遴選相關機
關考核績優之資訊人員前往國外參加研習、考察或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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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發揮並增進資訊人力統合運用的效益,各機關資訊資源成績考核,
由資訊局按下列事項及程序辦理:
(一)召開本府資訊主管會報及資訊業務聯繫會報,就本府資訊資源
政策發展與各機關資訊化推動列管重點項目,提會研議、檢討
、評核及管制;各機關配合本府資訊化政策及列管重要事項之
成效,應提報本府資訊推動委員會,作為各機關資訊單位及主
管評考成績。
(二)定期評核各機關資訊資源之運用、執行、管理、應用及服務、
維護及資安等辦理情形,適時提出檢討意見,提供各機關首長
參考。評核具有重大優劣事蹟者,即時建議各機關獎懲之。
(三)依各機關資訊資源各項業務計畫考核之,並按年度執行成果評
定成績,於年度結束前函送各機關首長作為評核所屬資訊單位
年終考績之建議。
(四)各機關資訊主管之資訊工作績效,應先送資訊局考評,作為受
評人機關首長年終考績評擬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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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人事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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