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資訊人力管理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合並落實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資訊人力之規劃、發展、管理及考核(以下簡稱人力資源)
    ,俾增進資訊化效率,提高各機關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負責本府資訊人力有關任免遷調、獎
    懲考核及培訓發展等之評核、建議、規劃等事項,並襄助各機關執行
    強化本府資訊人力資源之職能,俾有效運用本府推展資訊化相關之經
    費、軟硬體設備、網路、資訊應用及服務(以下簡稱資訊資源)等功
    能,以建設臺北智慧城,提昇市民福祉。

三、為有效提昇本府資訊化發展成效,資訊局應以統合發展本府資訊資源
    效益最大化的管理原則,規劃、評估、審議各機關有關資訊資源在建
    (增)置、擴充或更新、開發或推廣、執行、運用等所需之資訊人力
    ,作為各機關辦理資訊單位人力需求與人員遴選、遷調、訓練、獎懲
    及年終考績之參據。

四、人員遴用遷調
    (一)各機關資訊主管人員之任免遷調,應填寫擬任資訊主管人員會
          核單(附表),檢附擬任人員學經歷及資訊工作成績等相關證
          件,依下列程序辦理:
          1.送會資訊局,由資訊局按本府未來資訊整體發展與用人機關
            資訊業務推展特性及需要,就擬任人員資格條件會簽意見。
          2.一級機關資訊主管,依規定簽陳市長核定;二級機關資訊主
            管,依本府人事任免授權原則,由一級機關首長核定。
    (二)各機關非主管資訊人員之任免遷調,由各機關自行甄選後依權
          責核定,同時副知資訊局。
    (三)為強化資訊人員職務歷練,本府機關資訊人員間對調、借調及
          遷調案,除依下列程序辦理外,資訊局得提供建議或協助:
          1.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對調案,如函請資訊局協助時,資訊
            局得就對調人員所具相關專業能力及條件等,提供適當之建
            議。
          2.本府各機關間得因業務需要,於徵得相對機關同意,並函報
            本府核准後,辦理資訊人員借調,以利資訊人力之統合運用
            。
          3.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資訊人員之遷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3條規定,得免經甄審(選)程序。
    (四)未設資訊單位或置專任資訊職務或機關業務性質相同之機關,
          得統合控留職缺,由資訊局以約聘僱人員方式進用,俾統一運
          用、調派、管理及培育。

五、為提昇各機關資訊人力專業知能,資訊局應規劃並辦理下列培訓事項
    :
    (一)依本府資訊整體發展需要、資訊人員所具專業職能、執行業務
          所需技能等,所需之專業訓練。
    (二)依資訊科技與電子化政府推展,規劃國內公私立機關(構)有
          關資訊之參訪、觀摩或研習活動。
    (三)依本府資訊發展重點及需要,擬訂年度出國計畫,遴選相關機
          關考核績優之資訊人員前往國外參加研習、考察或會議。

六、為發揮並增進資訊人力統合運用的效益,各機關資訊資源成績考核,
    由資訊局按下列事項及程序辦理:
    (一)召開本府資訊主管會報及資訊業務聯繫會報,就本府資訊資源
          政策發展與各機關資訊化推動列管重點項目,提會研議、檢討
          、評核及管制;各機關配合本府資訊化政策及列管重要事項之
          成效,應提報本府資訊推動委員會,作為各機關資訊單位及主
          管評考成績。
    (二)定期評核各機關資訊資源之運用、執行、管理、應用及服務、
          維護及資安等辦理情形,適時提出檢討意見,提供各機關首長
          參考。評核具有重大優劣事蹟者,即時建議各機關獎懲之。
    (三)依各機關資訊資源各項業務計畫考核之,並按年度執行成果評
          定成績,於年度結束前函送各機關首長作為評核所屬資訊單位
          年終考績之建議。
    (四)各機關資訊主管之資訊工作績效,應先送資訊局考評,作為受
          評人機關首長年終考績評擬之參據。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人事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