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代理名冊審查作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第
        11點第 1項規定略以,依本注意事項規定代理之現職人員及約聘
        僱人員,其所支酬金由各機關人事單位每半年列冊,並逐一註明
        分發機關同意之文號,分別函送分發機關、銓敘機關、主計機關
        及審計機關查考。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查考各機關職務代理名冊原則」第 2點第 1
        項第 2款規定略以,職代注意事項第 1點第 1項第 2款至第 4款
        案件授權由各主管機關協助審查,及第 7點規定略以,授權各主
        管機關自行審查案件,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比照本查考原則辦理或
        參照本查考原則精神自行訂定審查原則。

二、審查範圍及權責機關:
    各機關學校報送之職務代理名冊中,依職代注意事項第 1點第 1項第
    2 款至第 4款規定進用約聘僱人員代理案件,由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
    審查,並將其審查結果不符規定部分列冊逕送本府。

三、審查流程:
  (一)程序審查:職務代理名冊填報內容如因不完整致無法審查者,由
        權責機關電洽報送機關於 3日內補正,如未補正,先還請報送機
        關於 3日內補正後再報送。
  (二)實體審查:依職代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審查事項:
  (一)約聘僱人員之代理資格,是否符合職代注意事項第 4點第 3、 4
        款規定:
        1.各機關委任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職代注意事項第 1點第 1項
          第 2款至第 4款情形之一,期間達 1個月以上,得約僱人員辦
          理所遺業務。
        2.各級公立學校、公立托兒所僅置護士(或護理師) 1人,有職
          代注意事項第 1點第 1項第 2款至第 4款情形之一,得約聘僱
          人員辦理所遺業務。
  (二)約聘僱人員現敘之官職等級俸(薪)點:是否符合「聘用人員比
        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或「約僱人員比照分
        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規定(如約聘僱人員所支
        報酬薪點是否相當代理職務之列等;俸(薪)點,約聘由 280點
        至 790點,約僱由 160點至 280點)。
  (三)「代理起止期間」:
        1.除依職代注意事項第 4點第 4款規定外,約聘僱人員辦理所遺
          業務者,是否符合期間達 1個月以上之規定。
        2.如有跨越查考當期(每半年為 1期)之代理期間,應檢視備註
          欄是否載明最初至末日之實際代理起訖日期。
  (四)「原因及適用條款」:是否符合職代注意事項第 1點第 1項第 2
        款至第 4款規定。
  (五)「備註」:是否載明跨越本期(每半年為 1期)之最初至末日之
        實際代理起訖日期。

五、審查職務代理名冊應注意事項:
    銓敘部97年 6月17日部銓三字第 09728968922號函略以,職代注意事
    項對於職務代理之發生原因、期限及所具資格等情形,均已明文規定
    ,為符法制,請於處理職務代理事宜時,確實依職代注意事項規定辦
    理。

六、職務代理名冊報送及審查結果處理:
  (一)職務代理名冊報送:為利本府依職代注意事項第11點第 1項規定
        辦理報送作業,請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彙整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學
        校資料,於每年 1月10日前,將前一年 7月至12月之職務代理名
        冊; 7月10日前,將當年 1月至 6月之職務代理名冊,逕送本府
        人事處彙辦。
  (二)審查結果處理: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將依職代注意事項第 1點第
        1 項第 2款至第 4款規定進用約聘僱人員代理案件,依本審查作
        業規定之審查結果,於每年 1月31日前,逕送前一年 7月至12月
        不符規定名冊; 7月31日前,逕送當年 1月至 6月不符規定名冊
        ;如審查結果無不符規定者,亦比照辦理。並由本府彙整列冊函
        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