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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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代理名冊審查作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制定依據

1.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現行法規)
十一、依本注意事項規定代理之現職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其所支酬金由各
      機關人事單位每半年列冊,並逐一註明分發機關或授權機關同意之
      文號,函送主管機關查考後,由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
      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抽查。不符規定者,主計及審計機關應不予核銷
      ,並予追繳。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之代理或約聘僱,應追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