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依本注意事項規定代理之現職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其所支酬金由各 機關人事單位每半年列冊,並逐一註明分發機關或授權機關同意之 文號,函送主管機關查考後,由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 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抽查。不符規定者,主計及審計機關應不予核銷 ,並予追繳。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之代理或約聘僱,應追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