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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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新進醫事人員,
除考試及格分發任用者外,應就具醫事人員任用資格者公開甄選。
公開甄選時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級別、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
等資料,公開於資訊網路,必要時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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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所屬各機關(構)舉校新進醫事人員之甄選,由各機關(構)學
校自行辦理之;必要時得由本府所屬一級機關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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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辦理甄選時,應視職務、級別不同,就下
列方式採二種以上行之:
1.筆試
2.口試
3.測驗
4.實地考試
5.審查箸作或發明或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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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甄選成績之計算及錄取名額,應依不同職務、級別,於甄選須知內載
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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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甄選時得視需要訂定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要求參加甄選人員繳
送體格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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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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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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