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逐級升遷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規定得免
    經甄審(選)之職務,透過公平、公正、公開的遴選機制,擇優任用
    人才,爰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以本府各一級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組織法規中
    ,職務列簡任(派)第十職等或相當於簡任以上職務人員(一級單位
    主管除外)暨所屬機關簡任首長、區公所區長為適用對象。

三、作業原則:
  (一)各機關辦理遴選作業時,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
        等、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網路公告三天
        以上,並於公告截止後一個月內完成遴選程序。
  (二)遴薦相關事宜如下:
        1.擬陞任職務之候選人資格:應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相關
          資格。
        2.候選人來源:公開由擬具資格人員自行報名或經本府各機關推
          薦。
        3.各機關應召開遴薦會議遴薦人選。
         (1)會議組成人數:五人至十一人。
         (2)出席遴薦會議成員:
            a.三分之二人選由機關首長指定,另三分之一人選由市長指
              定。
            b.凡出席遴薦會議成員者,不得再擔任候選人。
            c.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d.召集人由成員互推產生,如成員全數為本府公務人員,則
              由職位最低或年資最資淺者擔任為原則。
         (3)遴薦會議之職掌:
            a.訂定面試或測驗內容。
            b.審查候選人擔任擬陞任職務以後三年之工作計畫或規劃,
              內容應包含未來業務規劃、目標設定、團隊運作及績效管
              理等。
            c.審查候選人過去三年之工作成效,候選人應提供曾參加管
              理人員培訓課程之合格證明或佐證資料。
            d.面試重點:應著重政策規劃與執行能力、能將抽象政策目
              標化為具體可行行動方案,並觀察候選人未來之發展潛能
              ,以及在資源有限之情況下,能有最大產能之管理能力。
            e.遴薦會議建議:針對各候選人之發展潛能、邏輯思考、問
              題分析、業務規劃、溝通表達、團隊管理及績效管理等能
              力,以不排序之方式,遴薦至少二位人選,由一級機關首
              長向市長建議。如候選人只有一位,或經遴薦會議敘明理
              由,僅能推薦一名人員時,得僅推薦一名人員,向市長建
              議。
         (4)遴薦會議之召開:出席人數不得少於五人,始得開會。
         (5)遴薦候選人之評分表決:
            a.應有會議組成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分,該表決始生效
              力。
            b.遴薦會議對候選人評分方式:對候選人以同意加一分,沒
              意見不加減分,不同意扣一分。

四、各機關辦理遴選作業時,應先簽報市長同意,並加會本府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及本府人事處。遴薦人選簽報市長時,應加會本府人事處。

五、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長、副院長依「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長及副院長
    遴選及職期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各級機關機要職務人員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辦理,免受本
    作業原則之規範。

七、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以及各專屬人事管理法律(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