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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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逐級升遷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陞遷法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2日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
  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
  二、幕僚長、副幕僚長。
  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五、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得
  免經甄審(選)程序。但屬第四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應辦理甄審(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