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府級任務編組委員遴選作業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透過公平、公正、公開的機制,遴聘
    本府府級任務編組(以下簡稱任務編組)委員,爰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任務編組委員分為府內委員及外聘委員,府內委員為本府現職人員,
    外聘委員為非本府現職人員。
    前項任務編組委員,除具下列資格之委員外,其餘名額應以遴選方式
    產生:
    (一)本府以外之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派之代表。
    (二)依任務編組設置要點規定所指派之特定職務人員。
    (三)民間團體推派之代表。
    (四)府內委員退離日起三年內,由任務編組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
          主管機關)推薦擔任外聘委員者。
    (五)主管機關視任務編組需求,推薦具相關學術或專業領域經歷之
          本府現任市政顧問。
    前項第三款所稱民間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
    體及依民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

三、遴選委員會組成人數:五至十一人。

四、遴選委員會委員:
    (一)委員由主管機關提報市長核定及指定。
    (二)主管機關指定之委員依職務指定為原則。
    (三)市長指定三分之一委員,其計算方式採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
    (四)遴選委員會委員不得再擔任候選人。
    (五)遴選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五、遴選委員會之召開:出席人數不得少於五人,其中市長指定之委員需
    一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召集人應由本府人員中職等最低者擔任;職等相當時,以任本府年資
    最淺者擔任。

六、候選人人選:主管機關得考量各類任務編組委員之不同特性,以公開
    徵求或本府推薦兩種方式辦理。
    (一)公開徵求:應將候選人所需資格條件及遴選相關作業規定於網
          路公告五天以上,並於公告截止後一個月內完成遴選程序。
    (二)本府推薦:候選人名額至少為當選人名額二倍。主管機關應至
          少推薦當選人二倍之候選人人選,分組遴選者,每組推薦人數
          至少為該組當選人名額之二倍;另市長可推薦一倍之人選。
    主管機關以公開徵求及本府推薦二種方式併同辦理時,應將當選人名
    額分別敘明。

七、候選人之評分方式:
    (一)應有遴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且至少五人參與評分,始生效力。
    (二)遴選委員對候選人評分方式:○代表同意,加一分;△代表沒
          意見,不加減分;Χ代表不同意,減一分。
    (三)候選人依得分高低排序,經排序後,如因同分致逾當選人名額
          時,應就上開同分候選人再次進行評分排序。

八、任務編組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九、遴選產生之任務編組候補人員應依第七點得分高低依序遞補。但候補
    人員得分不得為負分。任務編組若無候補人員可遞補委員,經主管機
    關認為有補實需求時,應依本作業原則重新遴選。

十、各主管機關辦理遴選作業,應先加會人事機構及本府人事處後,簽報
    市長同意。遴選人選簽報市長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