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平衡主管性別比例實施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平衡所屬各機關各官等間主管職務進
    用之性別比例,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依據:
    依本府88年3月3日府研二字第8801420600號函送「市政建設白皮書推
    動情形」督考計畫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4月13日局力字第100003
    2167號函辦理。

三、目的:
    為保障性別工作平等權益,並促進各機關重視性別平權,各機關遇有
    主管職務出缺時,適時考量性別比例,以營造參與公務行政及決策之
    平等機會。

四、用人措施:
    各機關單一性別之主管比例,應以機關內現有職員單一性別占機關人
    數比例為平衡目標。凡於主管職務出缺時,適時提供首長機關主管職
    務性別比例情形,並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按下列原則辦理優
    先陞遷:
  (一)簡任主管部分:
        該類人員職務出缺,應就具簡任資格同仁,依「臺北市政府強化
        所屬各機關學校獎優汰劣實施計畫」表現績優,具有特殊貢獻,
        或參加相當培育訓練者,優先拔擢陞遷。
  (二)薦任級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及股(課)長級主管部分:
        1.薦任級首長、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出缺,依「臺北市政府強化所
          屬各機關學校獎優汰劣實施計畫」表現績優,具有特殊貢獻,
          或參加相當培育訓練者,優先拔擢陞遷。
        2.股(課)長級主管職務出缺,以「臺北市政府強化所屬各機關
          學校獎優汰劣實施計畫」表現績優,具有特殊貢獻,或參加相
          當培育訓練者,本功績原則評審,優先拔擢陞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