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薦任股長級(含相當職位)主管人員培育訓練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市長於本(七十六)年九月七日聽取本府主計處、人事處、人事處(
    二)及公務人員訓練中心等機關市政工作簡報中指示:「公務人員訓
    練計畫,應仿效軍事教育體系,實施階層訓練,如股長、科長之培訓
    ,並研究建立訓練與升遷配合之制度。」

二、目的:
    為建立各機關薦任股(課)長級主管人員之培育訓練制度,增進其領
    導管理能力,並使訓練與升遷相互配合,以適應市政建設發展之需要
    。

三、訓練對象:
    各機關應就具有擬任股長級法定任用資格之較低職務列等人員,其思
    想純正、品德優良具有領導才能與發展潛力者,依據「臺北市政府暨
    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升遷考核執行要點」規定,擇優薦訓,其名額由本
    府視業務需要訂定之。

四、課程:
  (一)普通課程:以陶冶品德節操、堅定五大信念、激發愛國情操、服
        務意識等有關課程。
  (二)專業課程:以灌輸領導統御、協調溝通方法、市政經營理念、提
        高行政規劃能力及作業水準等有關課程。
    前項課程由公務人員訓練中心編排,專業課程中,應排列實習課程,
    以求理論與實務並重。(附課程參考表)

五、期限:
    十週,全天住班上課,由公務人員訓練中心列入年度訓練班次辦理。

六、人數:
    每班以三十人為原則。

七、考核:
    分為期中及期未兩階段實施考核:
  (一)學科成績:佔百分之七十,包括測驗、研討、實務作業、心得報
        告及各項寫作等,測驗以筆試方式評之。
  (二)平時考核成績:佔百分之三十,包括思想、品德、言行、生活、
        請假、學習精神、守法、守分、守密等表現。

八、訓練成績與運用:
  (一)學科測驗成績全部及格,訓練成績達七0分為合格(平時考核成
        績不得低於七0分),由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發給合格證者,
        並由本府列冊分函各機關遇缺候用。
  (二)本機關遇有股長級職務出缺,除無列冊候用人員外,應優先遴用
        。
    其他機關亦得遴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