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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
    人員,申請國內進修費用補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照本要點規定
    辦理。

二、本要點以各機關現職編制內公務人員為補助對象,不包括約聘、僱職
    務人員、臨時人員、駐衛警察、技工、工友、駕駛。考試錄取人員於
    實務訓練期間,因進修所發生之費用不予補助。

三、機關選送全時進修人員,進修費用給予四分之一補助。
    機關選送及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進修費用給予三分之一
    補助。
    機關選送及自行申請公餘時間進修人員,進修費用給予二分之一補助
    。
    經機關同意參加本府核轉之大專院校外語研習班,及本府公務人員訓
    練處之自費外語課程(不含網路外語課程)進修,於該班期結束,成
    績及格,憑成績通知、結業證書或學習時數認證,得申請三分之一補
    助。
    前開各項進修費用補助,每人每學期金額最高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但本府如因預算經費有限時,得依前項標準再酌減半數補助。至未經
    服務機關同意者,其進修所需經費均不予補助。
    自行申請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人員,其已具較高學歷者,
    除選修學分外,不得再申請較低學歷或同等學歷之入學進修學分補助
    費。
    同一進修期間內,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以一項為限。

四、本要點補助費用項目,以參加進修之學校教育主管機關頒訂之收費標
    準所徵收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學雜費基數」等項目為限。

五、進修人員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於規定期限內,檢附成績通知書及繳
    費收據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自行申請進修人員,進修費用補助須進
    修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提出
    進修報告送服務機關認定。

六、各機關對接受補助人員,應列冊管制,其內容包括起迄學年度、總計
    請領金額及完成履行服務年限等。

七、接受補助人員,如中途輟學,除因疾病休學期滿退學外,於三年內不
    得給予進修補助。

八、各一級機關及直屬機關每學期應將補助人數、金額(含所屬機關)於
    每年一月及七月十五日前造表報府彙辦。
    本要點所規定之表格,由本府另訂之。

九、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其進修費用,係由各該機關(構)學校自行編
    列預算補助者,得參照本要點自行訂定相關規定。

十、本要點自九十二學年度起實施。原已就讀並申請補助有案人員,准予
    按原定標準繼續補助至九十二學年度結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