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機關選送全時進修人員,進修費用給予四分之一補助。
機關選送及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進修費用給予三分之一
補助。
機關選送及自行申請公餘時間進修人員,進修費用給予二分之一補助
。
經機關同意參加本府核轉之大專院校外語研習班,及本府公務人員訓
練處之自費外語課程(不含網路外語課程)進修,於該班期結束,成
績及格,憑成績通知、結業證書或學習時數認證,得申請三分之一補
助。
前開各項進修費用補助,每人每學期金額最高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但本府如因預算經費有限時,得依前項標準再酌減半數補助。至未經
服務機關同意者,其進修所需經費均不予補助。
自行申請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人員,其已具較高學歷者,
除選修學分外,不得再申請較低學歷或同等學歷之入學進修學分補助
費。
同一進修期間內,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以一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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