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申請國內進修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96)府授人三字第09630662900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人事類 / 考核獎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機關選送全時進修人員,進修費用給予四分之一補助。
    機關選送及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進修費用給予三分之一
    補助。
    機關選送及自行申請公餘時間進修人員,進修費用給予二分之一補助
    。
    經機關同意參加本府核轉之大專院校外語研習班,及本府公務人員訓
    練處之自費外語課程(不含網路外語課程)進修,於該班期結束,成
    績及格,憑成績通知、結業證書或學習時數認證,得申請三分之一補
    助。
    前開各項進修費用補助,每人每學期金額最高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但本府如因預算經費有限時,得依前項標準再酌減半數補助。至未經
    服務機關同意者,其進修所需經費均不予補助。
    自行申請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人員,其已具較高學歷者,
    除選修學分外,不得再申請較低學歷或同等學歷之入學進修學分補助
    費。
    同一進修期間內,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以一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