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落實經提列妨害興利人員管控措施作業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廉政肅貪中心98年 8月26日第15次
    工作會報主席裁(指)示事項,並為使本府政風處及所屬政風機構提
    列妨害興利人員作業要點更能發揮實質效益,爰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實施方法
  (一)機關內部管制階段
        1.公務人員部分
         (1)適時予以職務調整:經各機關政風機構提列為妨害興利人員
            ,於彙送本府政風處審核同意,並簽報各機關首長核定後,
            其情節較輕者,應予調整適當職務,如本機關或所屬機關因
            人力或業務屬性,無適當職務可資調整時,得報由上級機關
            協調遷調其他機關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
         (2)專案輔導追蹤列管:如經調整職務,其行為仍未改善或情節
            較重者,各機關政風機構應適時將是類人員簽報機關首長核
            可後,提考績委員會討論,並就是否予以適當專案輔導、列
            管或再次調整職務等作成討論決議,提供機關首長參考;如
            其行為仍未改善且違失事證明確,經考績委員會審議並經機
            關首長核定後,即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約聘僱人員部分
         (1)構成立即解聘僱者:各機關應即依規定辦理解聘僱。
         (2)表現不佳但未構成立即解聘僱者:
            甲、落實平時考核:依據本府強化所屬各機關學校獎優汰劣
                實施計畫之規定,各級主管除應將受考人之優劣事蹟記
                錄於平時考核紀錄表,對於所屬工作不佳或服務情形不
                佳人員予以適當提醒及採取適當之輔導措施,並應自行
                列管。
            乙、強化各機關考績委員會運作功能:各機關政風機構針對
                提報列管之妨害興利約聘僱人員,如經採行輔導措施後
                其行為仍未改善,應適時提報考績委員會討論,就是否
                應予其他輔導措施或適當懲處等作成討論決議,提供機
                關首長參考。
            丙、辦理年終考核:如表現不佳但未構成立即解聘僱之約聘
                僱人員,其行為經採取相關輔導措施或其他管制機制仍
                未改善,則應參據平時考核紀錄、輔導措施採行成效紀
                錄以及考績委員會歷次會議決議等,作成不續聘僱決定
                。
        3.前二目管控作業情形及年度辦理成果,由本府人事處會同政風
          處於次一年年初提本府廉政肅貪中心會議報告。
  (二)機關配合本府辦理管制階段
        1.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應將被列管之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及約聘僱
          人員是否續聘僱預擬情形密送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應於
          每年11月20日前將列管之妨害興利人員的列管原因、採行輔導
          措施成效、年終考績預擬結果與是否續聘僱結果及理由等資料
          以密件彙送本府人事處。
        2.召開幕僚檢討會議:本府人事處於彙整前開資料後,即會同本
          府政風處高階主管人員研商,討論前目預擬結果是否妥適。經
          初步審認預擬結果不妥當時,應陳請本府副秘書長召開會議進
          行復審,並請當事人之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3.本府復審結果送交各機關據以辦理後續作業並追蹤執行情形:
          本府於每年12月15日前將前目復審結果送請各該機關本於權責
          依程序辦理年終考績及約聘僱人員續聘僱作業,再由本府人事
          處追辦執行情形。
        4.本府人事處彙整列管經核予免職、解聘僱或不續聘僱人員名冊
          :各機關將妨害興利列管人員經核予免職、解聘僱或不續聘僱
          者之處分理由等,由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以密件彙送本府人事
          處列管,供各機關用人查詢,以作為甄選進用人員之參據。

三、本府警察局得準用本作業程序,但應於次一年年初將管控作業及年度
    辦理成果亦提廉政肅貪中心會議報告。

四、本作業程序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