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為協助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改善
    工作績效,進而提升行政效能,特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
    時考核要點第二十一點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各機關應落實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其作法如下:
  (一)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對所屬公務人員(以下簡稱受考人)負有監
        督考核責任,對於工作不力、操行欠佳或學識才能不能勝任現職
        之人員,應適時提醒及採取適當之輔導措施,並建立相關輔導資
        料,以利隨時查考及據以改善其行為;另受考人如有重大具體優
        劣事蹟,應依規定記錄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其情節重大者,
        須隨時簽報機關首長知悉。
  (二)受考人平時考核各考評項目中,如有評定D或E者,主管長官應與
        當事人面談,就其工作計畫、目標、方法及態度等進行溝通討論
        ,面談內容及結果,應記錄於「員工面談紀錄表」(如附表一)
        ,並請接受面談人簽名確認後(如不願簽名,記錄人員應予註記
        ),將該表併附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以期提升工作績效,並
        作為年度考績評列等第及機關人事管理之重要依據。
  (三)各機關除依規定辦理當年度一至四月及五至八月公務人員平時考
        核外,並得視情況辦理九至十二月之平時考核。

三、專案輔導:
  (一)專案輔導對象:受考人當次平時考核之「工作知能及公文績效」
        、「服務態度」、「品德操守」或「領導及協調溝通能力」考核
        項目(以下簡稱主要受考項目),如評定D或E合計達二項以上者
        ,應列管檢討要求改善,並施以專案輔導。
  (二)輔導方式:
        1.各機關應指派主管(受指派之主管得視需要另指派同仁協助輔
          導),就專案輔導對象評定D或E之考核項目,提供相關建議或
          協助措施以利改善,每月至少進行一次以上面談,並得視需要
          增加面談次數。
        2.各機關得視需要調整專案輔導對象之工作內容或職務,或適時
          轉介本府員工協談室進行協談;如因疾病所致,各機關得協助
          專案輔導對象就醫。
  (三)輔導結果:
        1.經列管專案輔導者,於下一次平時考核之主要受考項目,經評
          定D或E合計未達二項者,得解除列管。
        2.經列管專案輔導者,於下一次平時考核之主要受考項目,經評
          定D或E合計達二項以上者,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
          辦理資遣或退休。
        3.專案輔導對象於下次平時考核期間辦理留職停薪或長期請假,
          應俟其復職或銷假上班並再次經平時考核後,依前二目規定辦
          理。
〔立法理由〕
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於一0六年八月九日制定公布並自一0
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後,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已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經總統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一0七00一二五四三一號令公布廢止,爰配合修正本點規
定相關適用法規依據文字。

四、受考人或專案輔導對象辦理留職停薪或長期請假,且顯然無復職或銷
    假上班之可能,或於輔導期間調任他機關者,得免予實施或提前結束
    專案輔導。

五、各機關對於曾列為專案輔導對象並經解除列管人員,應本於關懷及輔
    導之立場,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適時給予協助。

六、各機關就專案輔導對象除應定期辦理平時考核外,於輔導期間之歷次
    面談,均應記錄於「員工面談紀錄表」,並請接受面談人簽名確認;
    另於陳送機關首長核閱專案輔導對象平時考核紀錄時,應併陳員工面
    談紀錄表,並應填具「專案輔導成效評估表」(如附表二),以供機
    關首長作為解除列管及辦理資遣或退休之參酌。

七、受考人有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年度考績考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專案
    考績處分之情事者,應逕依該法另案辦理,免予實施或提前結束專案
    輔導。

八、警察、主計、人事及政風人員各循其專屬人事管理體系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