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人考字第 1083000496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及第6點附表二,並溯自107年7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人事類 / 考核獎懲目

立法總說明

本府為協助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改善工作績效,以及規範各機關於辦
理所屬無法適任現職人員之資遣或退休(職)前所應採行輔導措施,進而
提升行政效能,爰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二十一
點規定,前於一0六年三月十日以府授人考字第一0六三00九八七00
號函訂頒「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
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
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於一0六年八月九日制定公布並自一0
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後,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已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經總統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一0七00一二五四三一號令公布廢止,爰配合修正本補充
規定第三點及第六點附表二相關適用法規依據文字,以符法制。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專案輔導:
  (一)專案輔導對象:受考人當次平時考核之「工作知能及公文績效」
        、「服務態度」、「品德操守」或「領導及協調溝通能力」考核
        項目(以下簡稱主要受考項目),如評定D或E合計達二項以上者
        ,應列管檢討要求改善,並施以專案輔導。
  (二)輔導方式:
        1.各機關應指派主管(受指派之主管得視需要另指派同仁協助輔
          導),就專案輔導對象評定D或E之考核項目,提供相關建議或
          協助措施以利改善,每月至少進行一次以上面談,並得視需要
          增加面談次數。
        2.各機關得視需要調整專案輔導對象之工作內容或職務,或適時
          轉介本府員工協談室進行協談;如因疾病所致,各機關得協助
          專案輔導對象就醫。
  (三)輔導結果:
        1.經列管專案輔導者,於下一次平時考核之主要受考項目,經評
          定D或E合計未達二項者,得解除列管。
        2.經列管專案輔導者,於下一次平時考核之主要受考項目,經評
          定D或E合計達二項以上者,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
          辦理資遣或退休。
        3.專案輔導對象於下次平時考核期間辦理留職停薪或長期請假,
          應俟其復職或銷假上班並再次經平時考核後,依前二目規定辦
          理。
〔立法理由〕
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於一0六年八月九日制定公布並自一0
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後,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已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經總統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一0七00一二五四三一號令公布廢止,爰配合修正本點規
定相關適用法規依據文字。

六、各機關就專案輔導對象除應定期辦理平時考核外,於輔導期間之歷次
    面談,均應記錄於「員工面談紀錄表」,並請接受面談人簽名確認;
    另於陳送機關首長核閱專案輔導對象平時考核紀錄時,應併陳員工面
    談紀錄表,並應填具「專案輔導成效評估表」(如附表二),以供機
    關首長作為解除列管及辦理資遣或退休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