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提倡員工正當休閒活動,調劑同仁身心,促進情感交流,培養
團隊精神。
〔立法理由〕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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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隊社成立與解散:
(一)成立隊社:申請成立隊社應有本府不同機關(構)員工30人以
上聯名發起,訂定章程。其內容應包括隊社宗旨、組織、社員
及活動概況等,經簽奉市長核可後,始准成立。
(二)解散隊社:各隊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散之。
1.隊社得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解散。
2.年度內未按計畫舉辦活動,如無正當理由且經查證 3次者,
本府人事處得簽請市長解散。
〔立法理由〕 一、增列事業機構為適用對象。
二、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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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活動方式:
(一)各機關(構)學校現職員工、退休人員及眷屬均得自由報名參
加各隊社活動。
(二)各隊社活動以經常性為主,應利用例假日或公餘時間舉辦各種
活動,並配合慶典舉辦各項比賽、表演或展覽。
(三)各隊社置領隊 1人,由機關(構)首長或同仁擔任之,並由領
隊遴選其他適當同仁擔任總幹事、幹事、負責策劃及推展事宜
。各隊社承辦機關(構)或領隊異動時,請通知本府人事處。
(四)各隊社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擬訂次一年度「活動實施計畫」(
含年度目標、活動內容、預期績效)及填具「活動狀況基本資
料表」免備文逕送本府。本府於每年12月31日前核定,各隊社
應切實依照核定後之「活動實施計畫」實施;每 6個月或活動
結束後,填具「活動情形及成果表」(含活動照片)併經費支
出憑證報府核銷,至遲應於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全部經費支出
報府核銷作業。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三款第一目與第二目合併,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四款配合隊社實務運作情形,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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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活動經費:各隊社舉辦活動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編列預算酌予補
助,撙節使用。除上述補助經費外,得收取社員活動費用,以充裕經
費,俾利活動推展,惟收支狀況應定期向社員公開徵信。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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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活動訊息及報名方式:本府人事處彙整各隊社活動狀況基本資料後,
編製「各隊社活動狀況一覽表」及各隊社活動訊息,公告於本府人事
處網站(https://dop.gov.taipei)之休閒隊社專區,同仁可逕至該
網站閱覽及向各隊社承辦機關(構)報名。
〔立法理由〕 依實際運作情形,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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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場地租借:各隊社辦理活動時,如需租(借)用機關(構)學校場地
,應先自行向機關(構)學校洽租(借),必要時得報請本府協助辦
理。
〔立法理由〕 配合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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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度考核:
(一)本府為辦理各隊社年度考核,請各隊社承辦機關(構)先行依
「臺北市政府員工休閒隊社活動考核評分標準表」(如附表)
自評及填具「年度活動紀錄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每年
12月31日前免備文逕送本府辦理考核。
(二)年度考核等第及分數:
1.優等:考核分數達90分以上。
2.甲等:考核分數80分以上未滿90分。
3.乙等:考核分數60分以上未滿80分。
4.丙等:考核分數未滿60分。
〔立法理由〕 一、為期經費分配與績效評核結果有更明確之準則,依考核評分標準表複
評總分,增訂年度考核等第及分數,以作為經費分配依據。
二、現行規定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二目與第三目遞移至第九點,並酌
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規定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第一目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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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補助及分配原則:
(一)經費補助原則:
1.一般補助:本府於每年 1月31日前完成分配,補助各隊社辦
理下列活動經費支出:
(1)例假日或公餘時間舉辦之經常性活動。
(2)配合慶典舉辦各項競賽、表演或展覽等活動。
(3)舉辦本府跨機關之競賽、交流、聯誼及公益性等活動。
(4)以本府隊社名義組隊參加中央機關或他縣市政府舉辦之競
賽、交流、聯誼及公益性等活動。
2.專案補助:依活動辦理時間予以分配,補助各隊社辦理下列
活動經費支出:
(1)以本府代表隊名義參加中央機關或他縣市政府舉辦活動。
(2)配合本府舉辦非例行性公開活動。
(二)經費分配原則:
1.依各隊社「活動實施計畫」及年度考核結果於本府人事處編
列預算額度範圍內分配。
2.各隊社每年度經費分配係採近二年之年度考核結果相較,每
增(降)一等次酌予增(減)列各隊社一般補助經費3%至5%
;如等次未增降或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停辦年度考核,
經費分配以維持前一年度數額為原則。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依各休閒隊社舉辦活動性質或參與活動規模,增訂第一款經費補助原
則,以資明確。
三、依年度考核結果增(降)等次酌予增(減)列補助經費,增訂第二款
,作為經費分配原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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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獎懲:
(一)獎勵:各隊社經本府年度考核成績前三名者,各該隊社承辦人
或協助有功人員酌予議獎,第一名核予記功一次1人、嘉獎2次
1人,嘉獎1次2人;第二名核予嘉獎2次2人,嘉獎1次2人;第
三名核予嘉獎2次1人,嘉獎1次2人之獎勵。
(二)懲處:
1.各隊社舉辦各項活動,由本府人事處隨時派員督導之,如有
發現年度內未按活動計畫展開活動者,第一次查證,給予書
面警告;第二次查證,當年度經費尚未核銷部份,不予核銷
。
2.推諉塞責者,酌予議處。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移。
二、配合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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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人事處另訂之。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明定相關書表由本府人事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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