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倡員工正當活動,調劑同仁身心,促進
情感交流,培養團隊精神,於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特訂定「臺北市政府員
工休閒隊社活動實施計畫」,並以本府人事處為主辦機關,據以辦理員工
休閒隊社(以下簡稱隊社)相關事宜,迄今歷經七次修正。
本府補助各隊社活動經費係以績效評核結果為分配依據,為期經費分配與
績效評核結果有更明確之準則,爰增列依年度考核結果增(降)等次酌予
增(減)列補助經費,並將經費補助區分一般補助及專案補助,本次修正
重點如下:
一、依「臺北市政府員工休閒隊社活動考核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考核
評分標準表)複評總分,增列年度考核等第及分數。(修正規定第七
點)
二、按各隊社舉辦活動性質或參與活動規模,以及年度考核等第酌予增(
減)列補助經費,爰增訂經費補助及分配原則。(修正規定第八點)
三、修正考核評分標準表。(修正規定第七點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