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員工休閒隊社活動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月19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11)府授人給字第1113000565 號函修正,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人事類 / 待遇福利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1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81)府人四字第 81044910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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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90)府人住字第 9000576600號函修正發 布第2點至第4點、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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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96)府授人住字第09630287700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員工休閒活動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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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人給字第10131020501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第3點、第5點,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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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2)府人給字第 10232071500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第7點,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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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給字第 10531228600號函 修正發布第2點、第7點、第8點及考核評分標準表,自106年1月1日起實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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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人給字第1083002802號函修正 第3點、第5點,自108年6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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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人給字第 1093005398號函修 正發布第7點附表及刪除第8點,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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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1年1月19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11)府授人給字第1113000565 號函修正,自即日起生效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倡員工正當活動,調劑同仁身心,促進
情感交流,培養團隊精神,於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特訂定「臺北市政府員
工休閒隊社活動實施計畫」,並以本府人事處為主辦機關,據以辦理員工
休閒隊社(以下簡稱隊社)相關事宜,迄今歷經七次修正。
本府補助各隊社活動經費係以績效評核結果為分配依據,為期經費分配與
績效評核結果有更明確之準則,爰增列依年度考核結果增(降)等次酌予
增(減)列補助經費,並將經費補助區分一般補助及專案補助,本次修正
重點如下:
一、依「臺北市政府員工休閒隊社活動考核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考核
    評分標準表)複評總分,增列年度考核等第及分數。(修正規定第七
    點)
二、按各隊社舉辦活動性質或參與活動規模,以及年度考核等第酌予增(
    減)列補助經費,爰增訂經費補助及分配原則。(修正規定第八點)
三、修正考核評分標準表。(修正規定第七點附表)

法規異動

修正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