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讓員工能夠安心將子女送托,
營造優質托育環境,以提升本府員工子女托育品質,爰訂定本作業規
定。
〔立法理由〕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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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臺北市市政大樓員工子女非營利幼兒園(委託臺北市公務
人員協會辦理)(以下簡稱幼兒園)及臺北市政府附設臺北市私立市
政大樓員工子女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以下簡稱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立法理由〕 本府教育局一百十年七月十九日北市教前字第一一0三0一三0二八號函
核准「臺北市政府附設臺北市私立市政大樓員工子女幼兒園」之名稱變更
為「臺北市市政大樓員工子女非營利幼兒園(委託臺北市公務人員協會辦
理)」,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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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經費標準:依預算程序,在本府人事處編列之年度預算額度內,
依本作業規定標準於預算項下核撥。
〔立法理由〕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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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本作業規定補助之經費,用以辦理改善幼兒園及社區公共
托育家園設施設備、提升其員工福利及薪資。
〔立法理由〕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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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程序:由本府人事處委託辦理幼兒園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之
單位(以下簡稱受委託單位)每年一月底前將當年度經費運用計畫(
如附表一)函送本府人事處。
〔立法理由〕 配合實際作業需要,將次年度經費運用計畫由每年七月底前函送本府人事
處修正為每年一月底前函送當年度經費運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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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經費審核原則:審核所提經費運用計畫是否符合補助項目。
〔立法理由〕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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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委託單位應依下列規定執行補助經費:
(一)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二)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或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
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府一百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府授主公預字第一一0三0一0七二
三號函修正「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現行規定第七點第三款,非受委託單位執行補助經費之規範,爰分
列為兩點規範,原第七點第三款改列為第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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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委託單位應依下列程序及應備文件辦理補助經費結報作業:
(一)應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填具收支清單(如附表二)並檢附支
用單據(含相關證明文件),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函送本府人事處辦理結報,財物所有權屬本府人事處。支
用單據經本府人事處審核後,得由該處自行保存。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於收支清單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與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並檢附補助設
施設備照片、其他機關核定補助公文及支用單據影本。
〔立法理由〕 一、茲以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要求受補(捐)助對象提供其執行經費
之支用單據,係供機關管控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非屬會計法第
五十二條所定之原始憑證,爰本府一百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府授主公預
字第一一0三0一0七二三號函修正「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 )對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將支出憑證及原
始憑證修正為支用單據,並刪除支出憑證之相關處理規定,另為管控
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修正支用單據於審核後得退還受委託單位
或自行保存支用單據之結報方式。
二、據此,配合實際作業需要,修正現行規定第一、二款,刪除第三、四
、五款及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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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委託單位申請補助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前點規定提出資料
內容之真實性予以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府一百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府授主公預字第一一0三0一0七二
三號函修正「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七點修正,將原現行規定第七點第三款改列為第九點,並酌作
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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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考核、督導及訪查:
(一)受委託單位如未依前三點規定辦理,本府人事處得依情節輕重
酌減補助經費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如有補助經費之運用成
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隱匿不實或虛報、浮報補助經費
等情事,除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
全部或一部之補助經費。
(二)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本府人事處得依其執行情形進行績效評
量(如附表三),作為次一年度審核補助之依據;並得於必要
時,派員實地督導訪查其辦理執行情形。
〔立法理由〕 點次遞移,並配合第八點刪除附表三,將現行規定附表四之表號修正為附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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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開程序:年度補助情形,定期於本府人事處全球資訊網公開相關
資訊。
〔立法理由〕 點次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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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附則:本作業規定未規定事項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對民
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點次遞移,並依本府一百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府授主公預字第一一0三0一
0七二三號函修正「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為「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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